小议“干紫菜”的本国子目注释

根据我国现行进出口税则的本国子目注释:“子目1212.2141干紫菜,是以紫菜为原料,经日晒或烘干而成的淡干品。”即该子目所列干紫菜的加工工艺似乎仅涉及了日晒和烘干。

然而,国家标准GB/T 23597-2009其实是允许干紫菜——包括干坛紫菜和干条斑紫菜——采用自然风干、晒干、热风干燥、红外线干燥、微波干燥、低温冷冻干燥等工艺进行加工的,其涉及的干制工艺范围远大于本国子目注释所称的日晒和烘干。

此外,即便在类注释的层面,第一类注释二也规定:“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故至少在理解12.12品目条文所称“鲜、冷、冻或干的刺槐豆、海草及其他藻类、甜菜及甘蔗,不论是否碾磨”时,其中干的藻类显然也是允许经过第一类注释二所给出的干制工艺的。

由于归类总规则六约束在子目层级归类时,子目注释的效力要高于类注释,而两者的效力均高于非法定依据的国家标准,这就导致本国子目1212.2141“干紫菜”的范围要远小于类注释或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换言之,在严格遵循本国子目注释规定的场合,很多在行业里被视作干紫菜的产品,乃至确定归入品目12.12时被认为属于干的藻类的产品,很可能因其所采用的干制工艺未被现行本国子目注释囊括而不能适用“干紫菜”的子目1212.2141。但对于归入同品目其他子目的裙带菜、麒麟菜等产品,则由于无对应本国子目注释的缘故,其可采用的干制工艺就不存在上述的限制了。

尚不知编制该款注释者的初衷与动机为何,若确实只是一时疏忽而非刻意为之,还是建议尽早修订1212.2141本国子目注释,以契合协调制度与行业中对于干紫菜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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