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的使用,乡镇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分别承担什么职责?
引 言
实践中,因建设项目施工、抢险救灾等需要,有时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的使用须经县级以上规自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初审和协助的职责。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土地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临时用地的含义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法律依据
➽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三、审批程序
(一)主管部门
依据《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10条,临时用地申请经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二)申请材料
依据《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7条,申请临时用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01
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和临时用地申请书;
02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0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04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
05
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06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07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凭证。
四、法律责任
1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结语
临时用地管理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内容,而实践中临时用地使用的混乱无序,也是土地利用管理面临的难题之一。为有效规范临时用地,规自部门需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避免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