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预收款的税收风险及规避技巧
前言
建筑企业收到建设方的预收款需要预交增值税,但有的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不清楚这一规定;还有的建筑企业被建设方强制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财务人员却不知道如何正确应对,致使企业提前交税,这些给企业带来了税务的风险及资金压力的风险。
恰好近日有位财务朋友向【共享会计师】平台上的陈老师咨询类似这样的案例,下面就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预缴增值税、开发票给建设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等几个方面进行一一解析,希望能给您带来一点收获。
咨询案例
金宏建筑通过招投标,承接到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为含税3270万元。按合同约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在开工之前,建设方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090万元,现对方要求开具9%正式发票,请问有什么风险?应该如何来应对呢?
作为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首先要明白收到工程款的三大时间、缴纳地点及纳税金额。

一.收到工程款的三大时间

二、缴纳地点

三、预缴增值税预征率及纳税金额
然后,我们对上面案例的交税情况及风险进行解析:
案例解析
建设方要求开具9%正式发票,金宏建筑于是开具了9%的专用发票。
当期销项税额=1090÷(1+9%)×9%=90万元;
由于没有开工建设,所以当期进项税额=0;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90万元
金宏建筑收到建设方的预收款,直接开具了正式发票,一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产生了,在申报期就要如实申报增值税,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增加了收到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金宏建筑的资金流。
作为建筑企业首先要知道收到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仅需开具不征税发票,预缴税款即可)
金宏建筑可以开具普通收据,或者开具“612建筑企业预收款”的不征税普通发票给对方,等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正式发票。
风险控制技巧
当然,建筑企业应该开具什么样的发票,关键还是看跟建设方谈判的结果,对方认可哪一种开票方式。下面说一下关于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税收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最后,下面再对于预缴纳增值税的抵扣及发票开具等其他内容作进一步的了解。

四、预缴增值税抵扣处理

五、不征税发票如何开具

六、是否一定要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七、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事项如何办理?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八、本文所涉及的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财税〔2017〕58号文
3.财税〔2016〕7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后语
建筑企业在收到工程预收账款时不必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一般需要预缴税款,不论如何作为建筑企业首先要知道这个情况,那么你在和甲方谈判斡旋时也会多一份筹码,当被甲方强制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知道如何面对。当然对于企业来说,这只是税务筹划中的一小部分,对于企业是否合用,需要根据自己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各地的行政法规来进行详细筹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