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惩戒,应少一些“鸡蛋里挑骨头”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即将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把“戒尺”还给了教师,教育方式将更加丰富,教育将更加有力量。

不过,虽然手握尚方宝剑,但惩戒仍然是一把双刃剑,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有可能伤到自己,名利受损。

笔者曾经跟几位老师聊到教育惩戒这个话题时,有的老师顾虑重重,对惩戒并不看好。归纳起来,他们的顾虑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同样的违规行为,是否一律采取同样的方式进行惩戒?在有的老师看来,关于惩戒不可能有教科书般的案例,供老师们借鉴。教无定法,惩戒也一样,没有固定的形式和模式,也需要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对违规违纪的学生,是否需要进行惩戒,需要因人而异,即使是同样的违规行为,对有的学生需要进行惩戒,对有的学生不需要进行惩戒。比如,两个学生打架,一个学生可能只需要通过谈心就能够认识和改正错误,另一个学生则可能需要进行适度的惩戒,才能够认识错误。因此,在处理打架事件中的两个当事学生时,老师采用的教育方式可能是不同的。在老师看来,适合学生的教育方式才是最好的,没有必要各打五十大板。然而,家长则可能认为老师不公平,厚此薄彼。

另一个方面,任何惩戒行为都可能产生争议,导致老师和家长对簿公堂,如何消除对教师的负面影响?对于某一惩戒行为,由于所处角度不同,在老师看来,可能是适当的、可行的,在家长看来,可能是小题大做,没有必要惩戒,甚至认为是变相体罚,或体罚。如果家长不认同,有异议,就可能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即便教育主管认定是惩戒,且有必要,不支持家长的看法,也会给老师带来些许麻烦,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应对,既影响生活,也影响工作。如果教育主管部门不是完全认可家长的说法,但为了息事宁人,对被举报的老师给予相应的处理。只要受到处理,便会产生负面影响,得不偿失。

由此可以看出,惩戒这把“戒尺”,恐怕是一个“烫手山芋”,许多老师想接但又怕接,对违规违纪的学生想惩戒但又不敢惩戒。

有所期待,才会惩戒。敢于举起“戒尺”的老师,善于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的老师,才是负责任的老师。无论从学生成长的角度看,还是从教育的目的看,学校教育需要这样的老师。

但是,老师是否愿意接过“戒尺”,行使惩戒权,取决于家庭,乃至社会对待老师惩戒学生的态度。

因此,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抑或是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敢于行使惩戒权的老师多一些包容,对教育惩戒多一些支持,少一些“鸡蛋里挑骨头”。特别是对那些惩戒中的瑕疵,不必抓住不放,更不必把瑕疵放在放大镜下,进行无限放大。比如,武汉市北湖小学一老师打学生手心,虽然教育主管部门定性为惩戒,但涉事老师仍然被停职反省,并要求向学生和家长道歉。尽管用击打的方式惩戒学生,属于禁止行为,但从视频可以看出,所谓的击打并非真正的打,而是轻轻地击打,既没有恶意,也没有给学生造成身体的痛苦,因此处理不必过于严苛。只有这样,老师才会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说“不”,并通过适当、适度的方式惩戒学生,令学生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否则,如果对教育惩戒不能保持宽容的态度,对敢于惩戒的老师不能够包容,而是吹毛求疵,甚至上纲上线,上升到师德问题,把善意的惩戒定性为恶意的体罚,只能令老师明哲保身,对违规违纪的学生高抬贵手,网开一面。

惩戒不是惩罚,更不是体罚。教育禁止惩罚和体罚,但是老师想管不愿管,想惩戒不敢惩戒,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熟视无睹,任其“野蛮生长”,是对学生最大的惩罚。

教育惩戒不能有风险、有伤害,这就要求不仅要赋予教师惩戒权,还需要赋予教师自由裁量权。否则,“戒尺”就会被老师束之高阁,惩戒权就会被老师高高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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