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名责实”的前生今世
作者:庆霖
“循名责实”是中国哲学史上极为重要的思想,语出《韩非子·定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循即因循、依照,责即要求、责问。意为依据其名义责问其实际,以求名实得以相符。此文将对“循名责实”的思想渊源作分析讨论,然笔者才学鄙陋,力有不足,恐不能全面阐释,故仅就笔者所了解之方面略窥一二,如有错误纰漏,望批评指正。
一.孔子“必也正名乎”
“循名责实”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子学时代早期,孔子最早提出了“正名”的观点。
《论语·子路》云: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正名,使之名实相符,正其名分也。面对群雄争霸、礼崩乐坏之混乱社会现实,孔子希望重建周王朝之社会秩序,恢复礼乐治国。而社会秩序之建立,必待“正名”而已,在其位,谋其事,明其身份,知其责任,若是不顾名分、越俎代庖,则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瓦解。是故孔子首先提出正名,而后才可言顺,事成,礼乐兴,刑罚中。《论语·颜渊》中有这样的记载:
“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人主能够行君道,爱民治国,人臣能够行臣道,忠君直谏。父慈子孝,家庭和睦,斯为孔子所企盼的社会秩序,而这一切的建立,都须依“正名”所能完成。孔子“正名”之思想可视为“循名责实”之滥觞。
二.庄子与名家
《庄子》中对于名实关系有极为精炼的概括,即“名止于实”(《庄子·至乐》)“名者,实之宾也”(《庄子·逍遥游》)。名乃实之宾位,乃实之从属,无实则无以言名,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一点上,庄子与名家的名实观念不谋而合。名家的代表人物是惠施与公孙龙,主张“合同异,离坚白”,其哲学思想较为接近西方近现代之逻辑学。《公孙龙子·指物论》所论述的即是概念与本质之间的关系:
“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非指者天下,而物可谓指乎?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以天下之所有,为天下之所无,未可。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也。不可谓指者,非指也?非指者,物莫非指也。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也。物莫非指者,而指非指也……”
天下之物没有不通过概念与属性来表现的,然而物的概念与属性并不等同与此物之本体。这是《指物论》最核心的观点,概念与属性大体上可以等同于“名”的意涵。接下来又对此观点予以论证:概念是没有实体的,而物是有其本体的,将虚无的概念同实在的本体等同起来,是不可以的;若是物的概念与属性不存在,物便无从描述体现,因此世界上的事物都是由概念属性所表现的,如是,由物的概念与属性所表现描述的“物”,不可等同于被表现的事物本体……此段论述可视作“名者,实之宾也”之注疏。
《庄子·齐物论》中进一步点明了概念、语言相对于真理、实体的局限性:
“夫言非吹也,言者有言,其所言者特未定也。果有言邪?其未尝有言邪?”
言者辩者各立其说,然而其说辞不可为真理之定准,且语言之表达具有很大局限性。一方面“辩也者,有不见也”,其言论出自机心与成见,带有其片面性,不足以为真理;另一方面语言在表达上不足以囊括事物之全貌,即使同一说辞,也会有不同理解,即使同一事物,亦会有不同描述。当去试图形容一个人的相貌之时,便会由衷感受到这种窘迫与无力感,无论语言描述如何精确详细,也无法准确的在脑海中呈现其真实面目,非得一睹真容方可。可见世间万物纷繁复杂,非语言、概念所能尽述。
三.“形名”与“刑名”
“形名”亦作“刑名”,通常情况下可以通用,然二者表意亦略有不同。“形名”出自《庄子·天道》:
“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
此所谓形名与名家之名实之意略同。太史公《史记·老庄申韩列传》:
“申不害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
申子之“刑名”更接近于“循名责实”之意,而商鞅“刑名”之谓,则为信赏必罚,乃法家之刑名,韩非之“刑名”则兼此二者之意。法家将形名之学施之于行政定法、治国安邦,侧重于赏罚分明,以打造一套强大、稳固、高效运转的国家行政机器,通过“责实”实行监察,予以赏罚。
《邓析子·无厚》:
“循名责实,君之事也;奉法宣令,臣之职也。”
又《韩非子·奸劫弑臣》:
“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
君主依照法家规划之行政体系建立其官僚体制,并形成监察机构,用以监督官员;臣子奉令行事,所谓“君逸臣劳”。此即为“刑名”思想在政治上的应用。与儒家的理想主义相较而言,法家更具有理性行政精神。春秋战国时兼并战争不断,邦国不断扩大,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方针用以撑起国家之负重,由此,法家“刑名”之学说便应运而生了。
四.黄老之学
黄老之学可谓是道法思想的融汇与发展。道家之学,《庄子》侧重“内圣”,而《老子》偏重“外王”,故道法合流实为道家清静无为思想之出而应世。汉前无“黄老”之并称,然时人多托黄帝之名为书。西汉初年,黄老之学流行,政治、养生、治学皆喜以黄老为名。黄老之学继承了道家之“因天循道”、“清静无为”以及法家“刑名法术”之学说,并实践于立国布政。
《文子·上仁》:
“循名责实,使有司以不知为道,以禁苛为主,如此则百官之事,各有所考。”
《管子·心术上》:
“物固有形,形固有名,名当谓之圣人。”
《管子·白心》:
“是以圣人之治也,静身以待之,物至而名自治之。(注疏:循名责实,则下无隐情,故理。)正名自治之,奇身名废,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
西汉初年曹相国之治即是如此,所谓“萧规曹随”,即受黄老思潮之影响。黄老之学中的“刑名”思想与“因循”、“无为”的理念相结合,成为汉初时期的治国之道。国家行政机构只需制定政策法令来“循名责实”,然后便可顺民之性,不必再加以人为干预,以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王叔岷:《先秦道法思想讲稿》,中华书局,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