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收取虚开发票回流款,不仅被判刑,还被征了个税!

 

2021年6月30日晚间,宁波微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了收购的子公司在收购前的税务违法行为。

3、赛福特违法违规、相应处罚的具体情况,不构成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自查发现赛福特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经过

2017 年 11 月,公司收购赛福特后开始对赛福特进行整合。为了降本增效,公司组织内部财务人员对成本进行持续的梳理,至 2018 年 11 月初,公司发现赛福特收购前存在个别异常的供应商,可能存在使用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增成本的情况。

2018 年 12 月,赛福特原实际控制人吴建彬因收购前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宜补缴了部分税款及滞纳金,随后,赛福特将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嫌违法的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2)赛福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的具体情况

①赛福特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赛福特于 2010 年 9 月至 2017 年 6 月经营期间,在与宁波当地三家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 10%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杨某、乐某取得上述三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229 份,共计金额11,590,713.63 元,税额1,970,421.22 元,赛福特均已在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该等进项税额,导致其少缴增值税 1,970,421.22 元。

②税务机关处理情况

2020 年 3 月 30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三处〔2020〕31 号),认定赛福特存在收用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成本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赛福特需缴纳增值税1,970,421.22 元、企业所得税 456,614.8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37,929.47 元、教育费附加 59,112.65 元、地方教育附加 39,408.40 元、滞纳金 2,841,487.59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173,301.74 元。

2020 年 4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出具《执行事项告知单》,通知赛福特在 2020 年 4 月 16 日前到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所欠税款。

根据《关于宁波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对于交割日前的事项导致的,在交割日后产生的赛福特负债或业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赛福特应缴而未缴的税费,应付但未付的员工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因工伤而产生的抚恤费用,因违反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而产生的应交滞纳金及行政处罚,因交割日前行为而引发的诉讼、仲裁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最终由吴建彬、张燕君承担。因此,由吴建彬直接向税务机关足额完成前述税款和滞纳金的缴纳。

截至 2020 年 5 月,《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三处〔2020〕31 号)要求补缴的税款与滞纳金均已缴纳。

③司法机关处理情况

2020 年 6 月 3 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0〕浙 0206 刑初 241 号),认定赛福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吴建彬系赛福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介绍他人虚开,乐某为他人虚开,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数额较大,判决承担相应刑事责任:1、判处赛福特罚金人民币 28 万元;2、判处吴建彬有期徒刑;3、判处杨某、乐某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对于该部分刑事罚金,吴建彬已足额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缴纳。因此,赛福特因税务违法导致的刑事罚金已经缴纳完毕。

3)赛福特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本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为吴建彬、杨某、乐某,上述人员并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未曾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赛福特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公司收购前,并不在赛福特与公司合并期间,且税务部门、司法机关对赛福特的处理或判决均发生在对外转让赛福特 100%股权之后。故赛福特的相关违法事实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宁波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三处〔2020〕31 号)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 0206 刑初 241 号)中规定的因税务违法导致的各项追缴金额或罚金均应由吴建彬、张燕君承担,并已由吴建彬缴纳,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在《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中,则有如下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甬税稽三罚告〔2019〕272 号)以及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最终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三处〔2020〕31 号),对赛福特相关违法事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决定:追缴增值税 1,970,421.2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37,929.47 元、教育费附加税 59,112.65元、地方教育附加 39,408.40 元、企业所得税 456,614.86 元;对赛福特原法定代表人吴建彬收取涉案虚开发票回流款在各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部分,共计2,152,608.27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30,521.65;对赛福特原法定代表人吴建彬通过个人卡发放的工资奖金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 3,742,780.09 元;对应追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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