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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了申请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的途径。
为什么会需要申请国务院裁决呢?那是因为,行政复议还有一个“最终裁决”的概念。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如果是“最终裁决”的情况,即使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会面临被驳回起诉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裁决就是保障当事人还有一条可走的途径,也就是《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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