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用工就是劳务关系吗?
读者老孟:
我原来是河南的一个农民,有一点泥瓦工的手艺。前两年和村里的几个朋友一起外出打工,想靠自己的手艺多赚点钱。去年,我来到了上海,经一个同乡介绍,到了工地上干活,按承建的建筑公司介绍,像我这样的都是每天150元的工钱。每天上工下工都要签到。月底统一发放当月工资,提供免费住宿。在那干了两个月,一天,我下班准备回宿舍,在工地前被一辆外地货车撞了,多处骨折。工友们把我送到了医院。肇事司机就筹了三千元赔偿,以后就再也没露面。因为需要静养,出院后,我也没办法上工,生活成了问题。我的家属找到了建筑公司经理,但建筑公司经理却说不清楚有我这个人。我找了很多工友证实情况后,他又说我只是公司临时性的劳务人员,不是公司员工,按天结算报酬就说明我们之间是松散的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让我去找肇事的司机解决问题。我不明白,公司对我们执行考勤奖惩制度,工资也是一个月一发,怎么就成了劳务工了呢?
乔法官:
临时工的说法源自于计划经济时期,一般不享受企业固定工的相关待遇。《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企业用工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开始由劳动合同调整。临时工的说法逐渐淡出人们视线。《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一种是无固定期限,一种为有固定期限,还有一种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几个月,也可以是十几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亦可能是针对临时性的、无法确定结束时间的工作任务而设定。由此可见,目前企业用工是临时性还是长期性,并不能作为判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的计发方有计时制的,也有计件制的。除了规定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水平外,法律很少有对企业如何约定报酬的强制性规定。仅以双方约定的是日薪来否定劳动关系亦无依据。
如我们所知,劳动关系的建立系以劳动者是否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工作,其从事工作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其是否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等为判断标准。对于劳动者已提供劳动,双方间关系符合上述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即使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同样受劳动法律保护。
从你所述看,你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每月领取报酬,每日需要考勤并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说明你在为某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已经建立了人身隶属关系。日薪的约定亦不足以推定你们之间是松散的劳务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确定合同期限等,并不是你的责任。公司方否认你们之间劳动关系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对于你现在的处境亦不用太过担心。将上述理由与公司阐明后,如公司仍坚持己见,你可以向工会部门求助,亦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部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如医疗期待遇等。此外,对于你所受到的意外伤害亦应积极寻找线索,及时向肇事方主张权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 乔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