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拐: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交警部门有这几件迫切的事要做!

必做15件

01.开展法规制度清理与修改

02.明确驾驶证降级等属于行政处罚

03.与检法机关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制度

04.明确“择一重罚”类型及具体操作方法

05.明确“轻微免罚”“首违不罚”违法行为类型

06.明确“非主观过错不罚”证据标准与操作规范

07.依法制定交通违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08.明确应当延长追溯期限的交通违法类型

09.进一步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

10.妥善解决“两人执法”问题

11.明确处罚决定书公开的类型与操作方法

12.关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问题

13.完善法制审核及重大违法集体讨论制度

14.调整交通违法案件部分程序办理时限

15.推广使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01

开展法规制度清理与修改

两拐建议:《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要以《行政处罚法》为准,但因《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对《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别法另有规定的,以特别法规定为准。

02

明确驾驶证降级等属于行政处罚

法条原文:《行政处罚法》第2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两拐建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首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对于交通管理领域的驾驶证降级、停止使用、限制申领驾驶证等是否属于“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是否应当建议在新修订的《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明确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03

与检法机关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制度

法条原文:《行政处罚法》第27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两拐建议: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与检察院、法院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对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涉交类刑事案件,检法机关作出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及时与公安交警沟通,及时作出扣分罚款、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04

明确“择一重罚”类型及具体操作方法

法条原文:《行政处罚法》第29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两拐建议:“择一重罚”属于法律竞合情形,来源于刑法竞合犯;一是法条竞合方面的,如超限超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不同法律法规规定的怎么处罚?二是牵连行为,对于一个行为违反同一法律中不同规定的怎么处罚?如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必然伴随有未年检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两者是否处罚?等等…

05

明确“轻微免罚”“首违不罚”违法行为类型

法条原文:《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两拐建议:各地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具体情形,并向社会公布。如货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未粘贴年检保险标志等可以不予处罚,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轻微超速等可适用“首违不罚”。另外,如何确定“首违”,要明确初次违法的时间范围、空间和领域等,如本省范围本年度内首次查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首违不罚”的,在放行前一定要落实教育改正,如不按规定停车的及时驶离等。还有,为达到行政执法高效便民目的,需要对警务通等配套科技设备进行同步升级,开发“是否有历史违法”提醒功能,解决现场民警通过系统手动查询违法行为人是否有历史违法行为来确定“首违”的尴尬场面。

06

明确“非主观过错不罚”证据标准与操作规范

法条原文:《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两拐建议:站在违法人的角度,对于如何规范为自己申辩,提供有效证据,需要交警部门进行统一,明确操作规范,一来便于实际操作,二来可避免执法人员借“无主观过错”谋取其他利益等。如遮挡号牌违法行为,能提供监控、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明驾驶人在出车前做了检查确认,确系行驶过程中因道路泥泞等原因导致号牌遮挡。如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但车辆系借用且行驶证年检信息造假等。

07

依法制定交通违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法条原文:《行政处罚法》第34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两拐建议: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道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对很多违法行为仅规定了处罚种类及范围,各地应当基于合法、合理和科学的原则,从法律依据、违法行为名称、违法情节和处罚幅度四个方面,按照“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违法情节明确裁量情形并向社会公布,如无证驾驶,可从驾驶车辆类型(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货车、客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08

明确应当延长追溯期限的交通违法类型

法条原文:《行政处罚法》第36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拐建议: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的要求,新《行政处罚法》对于涉及食品、食用农产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以及操纵股价、内部交易、虚假陈述、非法集资等金融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延长了追诉期限。而交通管理领域非法生产、销售、维修非法非标车辆,以及超限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需要延期至五年的类型,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解答。

09

进一步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

法条原文:《行政处罚法》第41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两拐建议:针对交通违法“天量罚单”事件,新《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开展对辖区电子监控设备的清理工作,确保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另外,对叠加信息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的非现场违法行为进行清理,确保每幅图片上叠加有交通违法日期、时间、地点、方向、设备编号、防伪码等,不符合要求的,不建议作为证据使用。

10

妥善解决“两人执法”问题

法条原文:《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拐建议:警力缺乏是交警乃至整个公安队伍的软勒,从长远来看,需要在《人民警察法》《道交法》等特别法中明确,适用简易处罚的,可以由一名民警作出;而当下,随着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关于“一名民警作出简易处罚”的规定明显违反了上位法,所以…各地要赶紧出台操作方法,妥善解决“两人执法”问题。或向科技借警力(参考深圳熊警官视频、语音连线远程执法…),或依托集中整治行动,或“现场”转“非现场”,解决当下警力不足的问题。对于单个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现场纠正的(避免失职追责),可督促其消除违法行为后开具《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到指定地点处理。

11

明确处罚决定书公开的类型与操作方法

法条原文:《行政处罚法》第48条第1款: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75条第2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两拐建议:新《行政处罚法》健全了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建议在贯彻落实新《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等规定时,对于什么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为,以及有哪些具体行为,公开的途径、范围、时限等,应当进一步明确。另外,为避免执法机关公开、变更、撤销的随意性,新《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12

关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问题

法条原文:《行政处罚法》第55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两拐建议:关于执法中需不需要出示《执法证》的问题,一直是热点,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仅担负着治安行政执法任务,而且担负着刑事司法任务,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持公安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人民警察证”依法行使执法权。需要明确的是,公安交警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建议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

13

完善法制审核及重大违法集体讨论制度

法条原文:《行政处罚法》第57条第2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两拐建议:一是明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类型,如醉酒驾驶吊销驾驶证、事故逃逸、使用假牌假证等。二是对涉及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等情形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通过法制审核,否则构成程序违法,如罚款2000元以上的、驾驶证降级、驾驶证吊销等。

14

调整交通违法案件部分程序办理时限

法条原文:《行政处罚法》第66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1)项: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两拐建议:原《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案件办理时限未确定时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仅对事实调查清楚的作出了时限规定,一般程序24小时,暂扣驾驶证的3日,吊销驾驶证的7日。新《行政处罚法》对于当前现场查处的交通违法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案后必须90天内办结。另一方面,新《行政处罚法》对需要听证的,自处罚前告知日起,将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时限由3天改成了5天,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法律文书中,应当作出修改。

15

推广使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条原文:《行政处罚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两拐建议:为进一步提升案件案例效率,解决案件办理中的文书送达问题,2018年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 40参考了民事送达工作中的地址确认书,在文书类型中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但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处罚决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为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提供了法律支撑,各地可迅速推广使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另外,还可以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将微信、短信等明确为电子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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