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自卸车”注释存在的问题(续)
“自卸车”相关本国注释的问题比较多,所以《谈谈“自卸车”注释存在的问题》一文先挑了些重点,可如果只是依据车辆属于“dumper”还是“tipper”来确立对应标准的话,就会给人一种唯品名论的行文思路不够严谨的感觉。
事实上,品目注释和国家标准间存在关联的当然不止车辆名称那么简单。
首先,有必要搞清楚在87.04品目注释里,不能归入子目8704.10的“自动卸货车[tipping lorry (truck)]”是出现在注释“本品目主要包括”的范畴里。对此注释除了说明其属于“配有自动卸货装置的货车”的一种,就没有再给出进一步的解释了。
当然这种解释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除了子目8704.10“非公路用自卸车”外,该品目的其他车辆都是按发动机类型与车辆总重量确定一、二级子目的。
相对地,可归入子目8704.10的“自卸车”则出现在注释“本品目还包括”的部分。也就是说,87.04品目注释不仅编制了8704.10子目注释以强调自卸车与其他货物运输车辆(特别是自动卸货车)的区别,品目注释正文部分本身也对自卸车有着专门的解释。
接下来,就可以开始将上述注释逐句对照GB/T 25605-2010《土方机械 自卸车 术语和商业规格》的有关内容了。
“配有倾卸式或开底式车身”
“配有固定式或铰接式底盘”
(注1:图来自适用对象与GB/T 25605-2010相同的GB 25684.6-2010《土方机械 安全 第6部分:自卸车的要求》)
“包括重型及轻型自卸车”
“轻型自卸车有时设有双向座位(即有两个方向相反的座位或两个方向盘),以便驾驶员可面向车身驾驶车辆进行卸货”
(注2:注释所称“双向座位”应指两个方向各有一个座位,而GB/T 25605-2010所称“双向司机位置”应指可翻转方向的座位,这里将两者进行比照系认为其属接近的概念)
反观8704.1030本国子目注释参考的GB/T 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其中“3.1.3 专用自卸汽车 special tipper”的范围甚至包括了部分自装卸的垃圾运输车和饲料运输车。
很难想象如果本国子目注释的编者认为这部分车辆也属于子目8704.10所列“自卸车(dumper)”的范畴,那么归入其他子目的“自动卸货车[tipping lorry (truck)]”又究竟是怎样的车辆?毕竟怎么看都是GB/T 25605-2010的“自卸车(dumper)”与子目8704.10的“非公路用自卸车”更为对应,而不是GB/T 17350-2009里的“自卸汽车(tipper)”。
此外,也许还会有人提出子目8704.10列为“非公路用自卸车”,而不论是87.04品目注释正文还是8704.10子目注释,都只有关于“自卸车”的解释,但没有解释何为“非公路用”。事实上,不同国家地区对公路用的标准是不相同的,因此作为一项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都必须遵循的目录的注释,87.04品目注释不可能给出一个详尽且统一的“非公路用”标准。这点上,在GB/T 25605-2010里“3.1.1.1 非公路自卸车 non-road dumper”同样也只是给出了笼统的描述,因其也是ISO 7132:2003的采标,而非我国自行制定的国家标准。
反之。8704.1030本国子目注释虽然看上去对“非公路用”的自卸车给出了一个本国的标准,即:
非公路自卸车应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卸车:
1、长大于12米;
2、车体宽大于2.5米;
3、车体高(空载状态)大于4米;
4、汽车总重量大于30吨。
但问题就在于,符合其给出的长宽高及总重条件之一的自卸车,还可能包括品目注释所称的轻型自卸车吗?更何况不允许在公路上行驶只能是因为尺寸或总重太大,而不能是因为太小吗?
所以说,与上级注释和普遍认知矛盾的本国注释,真的是写了还不如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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