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睡虎地墓主人“喜”的随葬秦简证明,秦始皇并未实行严刑峻法
来源头条号:历史沉淀的理性
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墓中,首次发现大量记录秦律内容的竹简,被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墓主人是一个名字叫“喜”的人,生于战国后期秦昭王四十五年,死于秦王朝建立后的第五年,生前任地方司法刑狱的官员,死后将他平素抄录的法律文书、参考案例等随葬在墓中。
已发掘出土的1100余枚竹简,其中大部分是与法律有关的,经过整理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金布律》《置吏律》等十八种法律,内容涉及刑法及行政、经济、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是《云梦秦简》的主要部分。
2、《效律》,这是有关官府物资账目检核制度的法律规定。
3、《秦律杂抄》,这是对法律和单行法规的摘抄,其中有法律法规名称的计有《除吏律》《捕盗律》等11种,其他都没有名称,摘抄的内容也相当广泛。
4、《法律问答》,这是官吏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以及有关诉讼程序的说明等,其中引用了不少过去的判例作为解答的依据。
5、《封诊式》,这是有关案件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的准则和法律文书程式的规定,其中收录了不少有关侦查和勘验的案例。
6、《为吏之道》,其中记述了对官吏的各种要求,以及任用考核官吏的标准等,是官吏必须遵守的准则。
7、《语书》,这是当时南郡的郡守颁发给本郡各县、道,告诫官民奉公守法的文告。
深入分析这批秦简,秦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并不像后世所说和想象那样——秦法粗鄙邪恶,官吏无良普遍贪赃枉法,或凭心情好坏和自己的好恶,胡乱判案,草菅人命,朝廷更是动辄株连九族,满门抄斩。事实恰恰相反。
秦律相对完备而周祥
秦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明法壹刑,事皆决于法。《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到的秦法规有30多种,内容涉及刑法及行政、经济、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关于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收和土地分配的《田律》;关于粮草、甲兵、财帛等物品管理的《仓律》;关于管理畜牧业生产的《厩苑律》;关于府藏管理的《藏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的《工律》;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均工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工人程》;关于财物管理的《赍律》;关于财政制度的《金布律》;关于管理关卡和市场的税收等事务的《关市律》;关于牛羊畜养考核的《牛羊课》;关于户籍管理的《傅律》《游士律》;关于徭役管理的《徭律》;关于处罚偷盗行为的《捕盗律》……不一而足,而且对如何处理盗采不盈一钱的桑叶、仅值一钱的系羊的绳索以及仓库有几个老鼠洞如何论处之类的琐碎问题,也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与法律有同样效力),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秦律规定细化量化。例一:禁止私铸钱币,确保钱布并用,《金布律》规定:“布袤八、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
例二:国家设有专门官吏主管国有土地经营与管理,田啬夫、部佐等管辖范围与内容,包括国有土地的播种面积和未播种面积的具体数字、下雨多少与雨后作物生长情况、水旱虫灾对作物的损伤情况、每亩土地播种不同作物的下种数量、移动田界以及各种有损国有土地耕作的行为等等,这些官吏要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出现的差错依法承担负责。
例三:《徭律》规定:“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令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又云:“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
例四:《捕盗律》规定:盗1钱至220钱,处以迁刑;220钱以上至660钱,黥为城旦;660钱以上黥劓以为城旦。至于5人以上的群盗,则“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劓以为城旦”。
法律适用规定具体而微
对故意与过失作了区分。在法律上,把故意犯罪称为“端”或“端为”。把过失犯罪称为“不端”或“失”。《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论狱何谓'不直’,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㑥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如果是因为过失错判或放纵罪犯的,则为“失刑”。在处罚上,也采取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的做法。
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作了区分。在《云梦秦简》中,故意杀人为“贼杀人”,故意伤害为“斗杀人”。对各种斗殴行为也作了规定:对一般的斗殴,根据伤害程度量刑,如“啮断人鼻若耳若唇”的,要处以耐刑;“缚而尽拔其须眉”者,要处以完城旦;如果是持械斗殴伤人的,则要“黥为城旦”。
对杀人而义与正当防卫作了区分。《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即在捉拿应判处罚金的犯罪时,故意用剑及兵刃将其杀死的,要处以完为城旦,刺伤的,处以耐为隶臣的刑罚。
对不作为犯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凡见知“盗”而不告不捕(不作为)的行为,要科以相应的刑罚。不作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对主观上没有故意的不作为,法律上不予处罚。
对控告不实者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法律将其分为“诬人”(诬告)、“告不审”(控告不实)以及“告盗加赃”(所告盗罪属实,但故意增加金钱数额)等几种情形,并区别情节,科以不同的刑罚。
对自首采取的是减刑原则。对于犯罪以后“自出”(自首)的,予以减轻处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携带借用的官物逃亡,如果是自首的,以逃亡论罪;被捕的,则计赃按盗窃论罪。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采取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刑法对一人犯有二罪的,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上造甲盗一羊,狱未断,诬人曰盗一猪,论何也?当完城旦。”即上造甲先后犯了盗羊及诬人盗猪二罪,由于诬人盗猪罪较盗羊罪为重,且按照诬告反坐的原则,以重者(诬人盗猪)论,判处上造甲完城旦的刑罚。
对累犯采取并罚加重的原则。对于犯罪判刑及服刑以后不久又重新犯罪的,加重处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即本应判处“隶臣”刑罚的罪犯,又以司寇(二岁刑)的罪名诬告他人的,除原判的耐为隶臣的刑罚外,再加处“城旦”六年的刑罚。
对共同犯罪的严厉制裁。秦律在对“盗”罪的处罚上,常人犯罪的,视赃物数额的多寡,科以不同的刑罚;而共同犯盗的,“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为城旦”。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采取只处罚教令者,不处罚被教令者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甲某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按秦代法律规定,凡身高不足六尺的,属于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甲教唆未成年人盗杀人,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对外商采取宽刑政策。外商入秦贸易,必须经过检查,凭证入境,入境前必须以火熏其车横轭,以消灭诸侯国商人的马匹身上的寄生虫,防止寄生虫带入秦国。外商正式到市场贸易时,必须先到官府登记。不准外商把秦国的贵重物资携带出秦国。除了禁止性规定,秦国对外商也有优待政策。对外商在生活上给于关照,外商违法在量刑上给予一定的宽减。《法律问答》指出,外商与秦人发生殴斗致伤时,对外商仅罚出医疗费,不作刑事处分。
秦律严厉而不严酷。
从《法律问答》中可以看出,秦立法的原则与精神体现出相当的合理性与宽刑主义,虽严厉但不严酷。
例一:“甲盗,臧(赃)直(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甲盗窃,赃款值一千钱,乙知道甲偷钱,却分其赃钱不足一钱,问乙应该如何判罪?答曰:与甲同罪。
例二:“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甲偷钱并买了丝线,寄存在乙处,乙接受了丝线,但不知道甲偷钱的事情,乙应该怎么处置?答曰:不应论罪。
例三:“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以论妻?妻智(知)夫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不智(知),为收。”如果丈夫偷钱一千,妻子藏匿三百,妻子应该怎样定罪?答曰:如果妻子知道丈夫偷钱而藏匿,当以偷钱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就不予追究。
例四:《效律》规定,会计账目不符合实际、或盈余数超过规定和不应出账而出了账,得按其数量折合钱数,除了如数赔偿外,还得按钱数多少给以不同的罚款。凡在计算中算错一户人口或一头马牛,就算是“大误”,应同差错超过660钱以上者同罪。如系自己发现了错算,可减罪一等。至于会计有罪(计有劾),其上司如县尉、司马令史、县令、丞与会计连坐。
对犯人审讯也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不得随意而为,动辄大刑伺候。《封诊式》之《讯狱》简文云:“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词,虽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词已尽书而无辞,乃以诘者诘之。诘之又尽听其解辞,又视其它无辞者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掠者,乃笞掠。笞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无解辞,笞讯某。”
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是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词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再看看还有没有不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诘问到嫌疑人辞穷,无法自圆其说从而多次的欺骗,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应当拷打的,就实行拷打,拷打嫌疑人必须这样记录:爰书:因某多次改变口供,无从辩解,对其拷打讯问。
爰书,是指凡法律诉讼上原告的起诉书、被告的供辞(包括自认性供辞和自辨性供辞)、官府综合案情的报告、官府作出判决的论决书等。
有人从史料中统计出秦仅刑罚就有27种,如劳役刑有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侯等,肉刑有黥、劓、斩左趾斩右趾、宫等,死刑有参夷之诛、凿颠、抽胁、镬烹、腰斩、枭首、囊扑、磔、戮、坑、弃市、定杀等,而睡虎地简中记载的刑罚种类,远比夏、殷、周文明。对此专门做过研究的陈抗生说,云梦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案例仅5起,判处死刑的行为有“誉敌而恐众”者、唆使少年人犯罪、亲兄妹私通等几例。其他多半是“赀罪”,也就是一种经济惩罚,“赀”的东西一般分四类,赀甲、赀盾、赀钱和赀徭役。甲、盾都是保证国家战争时武器之用,徭役保证大量的劳动力,可见秦朝的法律惩戒,最终都会以保证充足的生产力为前提。对囚犯的惩处,“也多以不使囚犯丧失劳动力为标准”。比如从用刑的种类来看,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黥:墨刑,额上刺墨痕。笞:鞭打责辱。
案件调查审理精细而规范
据《秦镜高悬》介绍:现存的《封诊式》共有98支竹简,内容分为25节,其中涉及司法鉴定内容的主要有《贼死》(凶杀)、《经死》(缢死)、《出子》(流产)等几份爰书。其中通过具体的实例,对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作了阐述。在《出子》篇中,对一起因斗殴引起的流产案件,通过对可疑血块是否为胎儿进行鉴定的记载,详细介绍了对胎儿的检验程序和认定方法,堪称一个典型的法医学活体检验的案例。同样,在尸体检验方面,对“贼杀”和“经死”的现场尸体检验实例的记载,描述了损伤性状及凶器的推定等问题。
在《贼死》一篇中,作为一份他杀案件的尸体检验报告,其中对尸体在现场的位置以及创伤的部位、数目、方向及大小等情况,都有明确的描述,并且还注意到了衣服损坏与肉体损伤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记载了死者的某些个人特征:
男子死(尸)在某室南首(头朝南),正偃(仰卧),某头左角刀痏一所(左额角有刀创一处),北(背)二处,皆从(纵)头北(都是纵向排列),袤各四寸(长各四寸),相耎(相互粘渍),广各一寸,皆臽中类斧(创口都是中间陷下,类似斧砍的痕迹),脑角出(䪼)皆出血(脑部、额角和眼眶下部都出血),被污头北(背)及地(污染了头部、背部和地上),皆不可为广袤(都难以测定长度和宽度);它完(其他部位完好无伤)。衣布禅群、襦各一(身穿单布短衣和裙各一件)。其襦北(背)直痏者(短衣背部与伤口相对处),以刃决二所(有两处被刀刃砍破),应痏(与创口位置相符)。襦北(背)及中衽口污血(短衣背部和衣襟处都染有血污),男子西有漆秦綦履一两(男子西面有涂漆的麻鞋一双),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只离男子六步有余),一十步(另一只离男子十步);以履履男子(把鞋给男子穿上),利焉(恰好合适)。地坚(地面坚硬),不可智(知)贼迹(不能查出凶手的足迹)。男子丁壮(男子系壮年),析(皙)色(皮肤白皙),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腹部有炙疗旧疤痕两处)。男子死(尸)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十伍丙田舍二百步。
这份检验的记载相当详细具体,因此,有法医专家指出:在世界法医学史上,一向认为最早检验他杀的一例是古罗马凯撒将军(公园前100——前44年)被杀案,由安替斯塔检验尸体,发现有23处创伤,并认定贯穿胸部第一、二肋骨间的损伤是致命伤。这是过去中外学者一致公认的。但它与这篇《贼死》的爰书相比,大约晚了200年,而且它只是作为史实记载,与本例作为典型的现场尸体检验报告相比,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因此,应当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例他杀尸检报告。
而在《经死》一篇中,通过对尸体索沟性状的描述,注意到了生前缢死与死后再缢的区别。尤其是其中关于索沟性状的描写,以“不周项”简练地概括了缢沟与绞沟的区别。这是中国先秦时期检验缢死特征的重要的法医学发现。此外,其中关于对缢死案件检验方法的记载,尤为详细:
诊必先谨审其迹(仔细观察痕迹)。当独抵尸所(停尸现场),即视索终(检查系绳的地方),终所党有通迹(如有系绳的痕迹),乃视舌出不出(看舌头是否吐出),头足去终所及地各几何(头脚离系绳处及地面各有多远),遗矢溺不也(有无屎尿流出)。乃解索,视口鼻渭然不也(有无叹气的样子),乃视索迹郁之状(查看索沟痕迹、淤血的情况),道索终所试脱头(试验尸体的头部是否能从系绳处脱出),能脱,乃口其衣(解开衣服),尽视其身、头发中及篡(仔细查看全身、头发内以及会阴部)。舌不出。口鼻不渭然,索迹不郁,索终急不能脱,口死难审也(不能确定是缢死)。
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在这方面的鉴定技术和经验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
除了鉴定技术外,在进行司法鉴定的范围和人员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对于死因不明的,原则上都要进行尸体检验,违反者要依法予以处罚;其次,检验和鉴定必须由专门人员来负责。从《封诊式》及出土秦简的其他记载看,县里的“令史”一职,就是专门负责检验和鉴定的国家公职人员。此外,在鉴定文书的体例和各式方面,也有统一的标准样式,表明司法鉴定已经逐步趋于规范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封诊式》是一篇珍贵的古代司法鉴定文献,对于研究中国古代鉴定制度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秦法注重社会风气的淳化
秦始皇严令禁止原始婚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对违背一夫一妻制习俗的淫佚、寄豭、逃嫁等要严刑处理。会稽石刻云:“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秦法重视孝道。秦律及司法解释道:老人控告儿女不孝,要求判以死刑,应否经过三次原宥(谅解,宽大处理)的手续,不应原宥,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原文: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殴打祖父母,应黥为城旦舂。(在脸上刺字,男的罚修筑城墙,女的罚为公家舂米,相当于劳动改造。)如殴打曾祖父母,应如何论处?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秦法规定见义勇为是法律义务。“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有人在大街上杀人,周围的人袖手旁观不加援救,距离百步以内的人,要重罚,罚二甲。
严厉惩处官吏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秦国对法律工作者要求极严,不掌握律令而错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秦代法律将官吏断狱责任分为“不直”“纵囚”和“失刑”三种情况。凡断狱时故意从重或从轻判刑的,称为“不直”;应当判有罪而故意不判,或故意减轻案情,使之够不上判刑标准的,称为“纵囚”;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称为“失刑”。秦始皇时就曾将一批治狱不直的官吏发配岭南及修筑长城。对于故纵死刑犯的,也要反坐处以死刑。故此,秦国法律工作者努力专研秦国法律,严格依法行事,极力避免出现“不直”“纵囚”“失刑”问题。
一些历史资料记载与云梦睡虎地墓中出土的秦律确有不一致的地方,其原因除了肆意歪曲秦法外,主要是将商鞅变法时的法律、秦二世时的法律与秦始皇时期(或秦昭襄王至秦始皇时期)的法律混为一谈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