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可能被忽略的劳动关系证据
作者/彦忱
设计/彦忱
本文字数/1321字
阅读时长/4分钟
01
小案例
小张加入A公司后,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B公司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监事均相同,期间小张同时为A、B两公司工作,也同时接受着两家公司的管理,小张的直接上级老王,同时也是A、B两家公司的副总经理。
A、B两公司轮流按月支付小张工资,后因为公司经营不力、拖欠工资,小张对两家单位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欠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等,B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两公司对小张都存在着用工管理行为,两单位也存在着明显关联关系。
目前,就“混同用工”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一定共识:首先看签订主体,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则按照合同确定用人单位;如果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看报酬发放主体,并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02
小案例
小徐在C工地附近看到招工启事,包工头梁老板在招泥瓦工,工作地点就在大华建筑公司承包的C工地上。梁老板依据小徐的工作量,工资日结。后来,小徐在工作时不幸受伤;康复后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确认其与大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招工启事是梁老板贴出,并不能证明是大华公司在招聘、管理并发放工资,故本案小徐和梁老板是雇佣关系,小徐与大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是典型的建设工程违法发包劳动关系确认案件,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不认定发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规范层面
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一方手上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参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如下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保等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局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求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务关系则要求宽泛,仅要求具有普通的民事主体资格。
2、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只存在财产关系,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身份关系。
3、待遇不同:劳动关系待遇除了劳动报酬之外,还包括社保、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劳务关系中只存在劳动报酬,不涉及社会保险等。
4、输出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过程,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成果。
5、争议解决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先行,不服才可去法院起诉;劳务纠纷,无须通过仲裁,任意一方均可以去法院起诉。
风险权衡层面
劳动关系建立的封建主要是非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化。
如果能够用非劳动关系达到目的的,例如服务外包、劳动派遣等,就可以大大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成本、工资成本、离职成本等)。
工具管理层面
本项目会重点介绍、分析,未来的章节更精彩,敬请期待!
特别说明
1、此次为劳动法专题第二季,以用人单位为视角展开论述,内容相对偏向实务操作,写作中也尽量保持“法律+成本+工具”的形式。
2、本季预计有十个项目,本篇为第二项目“用工模式”中的第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