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设计中的九条生命线
二、51%,相对控制线。持有一家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股份,除需要绝对控制权表决的事项外,能控制诸如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审核利润分配、审批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结算计划等事项。
三、34%,安全控制线。持有一家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股份,就拥有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否决权。
四、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因为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或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义务。因此,如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掌握30%以上的股份,基本就不会成为恶意并购的标的。
五、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如一家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同时在另一家同行公司中拥有超过20%的股份,那么因为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IPO申请基本会被否决掉。
六、10%,临时会议权,有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的权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时可自行召集和主持。对于股份公司,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七、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在上市过程中,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会影响上市进程。上市后,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的信息披露和大股东一样严格且减持受限。
八、3%,临时提案权。股份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九、1%,代位诉讼权。董事、监事或职业经理人损害公司利益时,持有1%以上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需另行满足持股180日的条件。
常见的几种失败股权结构:
一、50:50。会造成任何一方说了都不算,陷入相互扯皮的困境中。
二、65:35。实际赋予了小股东对重大事项的否决权。
三、50:40:10或40:40:20或33:33:34。容易引起股权内斗,两个股东联手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