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转手买卖中“一线关境、二线关境”的区别及相关国际收支申报要求

日常国际收支申报中对于转手买卖需要对关境状况进行一定的判定,如何区分一线关境和二线关境,我们做一些探讨。

这里的“一线关境”怎么界定?

在日常的进出口业务中,经常会有一线关境、二线关境之说,那么究竟如何定义?

海关合作理事会对关境的定义是:全面实施统一海关法令的境域。

我们所说的“进入一线关境”是指:货物进入我国港口、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并未真正进口,无“进口货物报关单”,可能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我们所说的“进入二线关境”是指:货物自港口、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报关进入我国境内区外地区,已缴纳关税,已报关进口。

(以上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中关于一线关境和二线关境涉及货物贸易的相关申报规定。

1.关于离岸转手买卖的申报

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但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交易。

(1)转卖货物的运输提单目的地非中国,我国居民从非居 民购买货物,随后将其销售给其他非居民,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未实际进出关境的贸易,此类交易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 卖”项下。

(2)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货物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首笔交易(支付货款)时,按意向贸易方式申报。

该批货物在 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此类交易视同离岸转手买卖,货物买卖的前后两笔交易资金收付均应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第一次付款申报时,如交易性质不为“离岸转手买卖”,须修改。.

如该批货物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后,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前后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3)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境内货物,再转卖另一非居民,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2.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货物进出口的申报

(1)一般原则

若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货物资金收付,且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应根据货物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通常情况下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应申报在“121020-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2)货物进出二线关境引起的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货物进出二线关境是指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的二线流转环节。

货物进出二线关境的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存放在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该货物为非居民调入境内,曾在一线报关但未发生跨境资金划转),并将货物运至境内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运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3)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仓单买卖的申报

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汇发〔2014〕

21号印发),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但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转移而产生的涉外收付款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除进出二线关境货物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仓单买卖外,如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该类货物贸易项下的涉外收付款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通常情况下申报在“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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