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销售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不同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合同或者有合同但未约定收款日期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销售商品时缴纳增值税,购进时取得专票进项抵扣。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例:对金银首饰收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因此,只收取差价的可以按差价确定销售额。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现金折扣只要不是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均应当按照折扣前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买一赠一”是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货物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笔者认为对于“买一赠一”所赠送的物品,在增值税上并不视同销售,不应当征收增值税。根据《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从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注明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折扣的幅度即为从货物的价值,即折扣后的货物价值合计仍与主货物的原价一致,这样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出了主、从货物的价值,而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增值税处理是有风险的,具体的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按照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笔者认为,增值税应当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计税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对该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无偿赠送、投资等流出企业的行为,是一种视同的销售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取得专票的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