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个税的扣缴时间,并不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而是“支付”的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扣缴的时间进行了细化规定。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结合这两个规定可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时间,并不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而是“支付”的时间。
一般理解“支付应税款项时”,是指向纳税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利益时。比如,公司向员工发中秋月饼,就属于一种“实物支付”的方式,应于发放时确认扣缴义务,次月进行申报缴纳。
以案说税
2018年12月计提当月工资30万元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但由于公司暂时出现现金流困难而未及时支付,工资直到2019年2月,才与1月工资一道向员工发放。
12月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应该于何时扣缴申报?12、1两个月的工资合并一次发放,税前扣除按一个5000元还是两个5000元?
房老师解析
先分析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同时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按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按月计征”的,每月可除3000元。职工工作取得的月薪,是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获得的,因而,职工个税的计算,也应该按月计算扣除,而不论其是逐月支付还是集中支付,支付只影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所以,按法规的规定,房老师融资咨询室12月的工资未支付,则房老师融资咨询室没有扣缴义务,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2、1两个月的工资集中于2019年2月支付,则2月产生扣缴义务,计算税款时应分别计算12、1两个月的税款,分别扣除5000元,将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加总于3月申报即可。
(向上滑动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