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证据 看 涉税事件真相

税务争议:业务真相是什么?

“11月开始出租旧办公楼,选择简易计税,开出了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月企业想按11%纳税,未来客户想按照11%抵扣进项,可不可以?”

问:可不可以?

这是一个小小的沙盘实战,通过它告诉你,实战需要什么样的思路。

第一,要明白自己想要什么

为什么想按11%计税?客户说了,如果按11%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再多涨点价。

企业本身进项也比较多,趋利避害是一件很正常、合理的事。只是会计必须要算一算,是不是真划算。

就本例来说,的确是真划算。那就有干的必要。

第二:政策是否支持:看能否创造条件让政策支持。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所以,目前的问题就是,一旦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不得变更。

你11月份选择了简易计税,12月份客户有新要求了,想改回一般计税。对不起,不满36个月,所以不行。

走到死路了吗?

看起来是死路,但我不得不问一句来确认:

税务知道你选择了简易计税吗?

第三,判断形势。

一般来说,税务知道你选择了简易计税,主要是三个途径:一是向税务备了案,选择简易计税;二是按简易计税开了发票;三是按简易计税进行了申报。这三点有一点成立,税务就知道了,如果三点都成立,当然就更清楚了。

会计说:没有备案(简易计税选择权在企业,原本就不需要备案的),但是上个月开了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月还没有申报。

所以,问题的结症就出在这张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身上。

第四,拿方案。

方案实际上很简单,就是:以开票错误为由,把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掉或者红冲掉,重新按11%开票、申报

这样一来,就是从一开始就没有选择简易计税。

现在是有方案,但行不行得通呢?可能就有风险了。

第五,分析后果。

我们改变思路,设想这样的情况:

公司一开始就准备按11%一般计税,但会计人员开票时手贱,开成5%的发票了,12月初才发现。这该怎么办?

所谓真相,不过是基于证据的假设而已。

所以,不要管真相,着手处理好证据,所谓真相自然就出来了。

收回思路,想想:公司一开始就准备按11%一般计税,但会计人员开票时,开成5%的发票了,12月初才发现。这该怎么办?

程序上的理解是这样的:红冲程序完成之前,11%的蓝票不可能在11月开出来,但必须要按此金额计税,所以属于“未开票收入”,可以通过申报表上未开票栏处理。

12月按系统程序,开出了发票,明年1月申报时,再在“未开票收入栏”用负数冲回。

于是,思路形成了:

让客户以“开票有误”拒收发票,本公司开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

12月申报时,将11%的销项进行申报,通过“无票收入栏”实现。

11月会计处理时,按11%的税率进行增值税和收入核算。

同时,不忘审查一下和客户的租赁合同上,上面的约定不应该与一般计税有矛盾。有矛盾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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