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争议到底该争什么?(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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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吉林省丰达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二审判决。核心争议是:企业从事餐饮,采购食材没有取得发票,以白条子入账,并列支成本,累计查出金额约264万,乘以25%后,要求补税66万。
从判决书看,一二审中,企业对此申辩的要点是:
1、认可税前扣除需要合法有效凭证;
2、对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有不同看法。认为免税的农产品难以取得发票,白条是通常做法,以前其它税务机关也认;
3、自己的开支是真实、相关、合理的。
所以,企业认为补税是错的。
如果企业在法庭上,引用《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真实、相关、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一引用,我就知道他七成半会输,因为方向错了。
这样的话,你在法庭上争议的就是:应该如何征税。
打这种官司,我看得出来,企业、企业的律师、法官,在税务上都是外行,《税务局自然是内行。三个外行和一个内行在一起争论该不该征税,你说你企业有多大胜算的可能?
涉税的任何事,都要知道规则是什么。
涉税行政诉讼,企业所有申辩,不应是“不该征税”,而应是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该撤销”!
重要的话我再说一次:
“不应该征税”——这是错误的方向。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该撤销”——这才是要害。
行政诉讼法庭不是税务局,它没有水平、能力、责任征税,税收文件引用越多,越会落入内行的套路,更容易被内行说服。
所以,企业和律师必须坚持自己的目标:要求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
如何才能撤销呢?
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该撤销: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不要问该不该征税,那是次要的,甚至是容易被内行利用的。该不该征税,本身也不是行政诉讼法庭该管的事。行政诉讼的职责是依《行政诉讼法》来判定《税务处理决定书》该不该被撤销。
本例来说,税务对于白条入账,且认同真实、相关、合理的支出,引用了什么法律依据来做出补税的决定呢?
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个规范性文件适用吗?
它针对的是“合法有效凭证”的取得要按规定。本例是白条入账,白条是违法凭证,争议中事实中根本就不存在合法有效凭证,这句规定完全与本案件事实无关。所以这个法律适用也是错误的。
多说一句:“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是否定该凭证的扣除效力,并不能得出采购开支不得扣除的结论。
所以,企业的观点是,法律依据是适用错误的。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的规定,应该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这才应该是企业在诉讼中的着力点。
跟税务局争该不该交税?,你觉得,你有多大胜算的机率!
所以,规则啊,必须要懂税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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