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疫情立法简介——《针对受新冠疫情显著影响商事合同再协商的重新谈判框架》
新加坡《针对受新冠疫情显著影响商事合同再协商的重新谈判框架》(以下简称“重新谈判框架”)通过允许合同相关方合意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进行重新谈判的方式,为小微商事主体的商业合同提供了一种快捷和公正的重新谈判和推进方式。如果合同相关方无法达成合意的,合同将在限定范围内终止。商事主体对于合同显著义务仍负有责任,但对于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必进行赔偿。
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对于新加坡部分小微商事主体的商业活动存续已经造成了显著影响,并改变了新冠疫情前签订合同时相关方的商业预期。新加坡政府已经允许经济和社会活动有序恢复,但安全距离和出行限制要求对许多社会领域仍将产生持续影响。在前述背景下,新加坡政府推出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的《重新谈判框架》,《重新谈判框架》致力于帮助受新冠疫情影响显著的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更新商业模式和合同义务条款。本期推送旨在向各位简介该框架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要求。
(主要法律依据:RE-ALIGN FRAMEWORK(1)Key Features of Re-Align Framework.)
《重新谈判框架》为受新冠疫情影响显著的小微商事主体设立了重新谈判以调整合同义务或提前终止合同的救济途径,由于在该框架下的终止将免除合同相关方因提前终止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为减少对整体营商环境的不利影响,该框架也为其适用设定了一定门槛,只有符合合格标准(Eligibility Criteria)的主体,和符合条件的合同(Renegotiation of Contractual Terms and Termination of Contracts)才能援引《重新谈判框架》发起救济。此外,该框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的适用限制及例外,包括影响基础服务和国家利益的合同(Contracts Affecting Essential Services and National Interest);房东困难救济的适用(Landlord Hardship Relief);租购合同和设备租赁合同偿付安排(Repayment Scheme for Hire-Purchase and Equipment Rental Contracts)等。详见以下介绍:
(一)合格标准(Eligibility Criteria)
1. 主体条件(适用《重新谈判框架》项下救济的主体,需满足以下要求)
(1)全球范围内的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新元;
(2)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同期相比,该商事主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平均收入下滑至少70%。(商事主体或商业集团(如果所涉商事主体为集团一部分)的年度营收将按照截至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进行评估)
2. 主体范围
(1)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实体;
(2)符合(1)条件的从事商业或贸易的个人(例如:自由职业者);
(3)符合(1)条件的以下几类非盈利组织:
① 登记注册或豁免的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机构法》规定);
② 全国社会服务理事会的成员;
③ 国家性体育组织;
④ 国家性残疾人体育协会;
⑤ 特定艺术和文化社会团体;
⑥ 特定行业协会;
(二)合同条款与合同终止的重新谈判
(Renegotiation of Contractual Terms and Termination of Contracts)
1. 合同需满足的条件
(1)受新加坡法律管辖;
(2)签订日期在2020年3月25日之前;
(3)至少一方当事人在新加坡有营业场所;
(4)属于以下类别(“特定合同”),并急需重新就合同实质义务进行谈判和调整:
① 期限为5年或以下的非住宅不动产租赁或许可;
② 商业设施或商业用车相关租购合同和附条件买卖合同(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认定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除外);
③ 商业用车的租赁合同;
④ 货物供应合同和服务合同。
2. 例外情形
(1)符合条件的合同,如归属于以下清单所列类型的,将不适用《重新谈判框架》:
① 消费者合同;
② 劳动合同;
③ 保险合同;
④ 期限超过5年的非住宅不动产租赁或许可;
⑤ 因金融交易或提供金融服务引起的合同(例如:贷款协议、保险合同、期货合同、衍生交易合同、保理合同),租购合同除外。
⑥ 建筑和供应合同;
⑦ 海运、陆运或空运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所有货运代理合同和物流服务合同;
⑧ 有害物质的供应、储存、运输、收集、处理或处置的有关合同;
⑨ 商业转让合同(或系列合同);
⑩ 适用《航空设备国际利益法案》(第144B章)第4条的合同;
⑪ 适用《货物销售法(联合国公约)》(第283A章)的合同
(2)特定条件成就的,符合条件但影响基础服务和国家利益的合同有关主体可能无法适用《重新谈判框架》来终止合同,但可以重新就合同价款进行谈判。
3. 如何申请
(1)谈判发起人--谈判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的合同主体在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或相关主体发出谈判通知;
(2)谈判对方--反对通知书:收到谈判通知书的一方反对谈判的,应当在指定期间内发出并送达反对通知书,超过该期间的反对意见将由评估员进行裁决。
(3)如果合同相关方当事人对于适用《重新谈判框架》终止合同没有异议,但无法认同合同终止引起的后果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在指定期间内发送调整通知,请求评估员裁决。
(三)影响基础服务和国家利益的合同
(Contracts Affecting Essential Services and National Interest)
1. 满足以下条件的合同将无法根据《重新谈判框架》加以终止:
(1)如果合同终止很可能对基础服务或政府/公共机构履行职能产生影响(无论政府或公共机构是否为合同当事方);
(2)被有关部门认证为国家利益合同;
但符合条件的的国家利益合同主体仍可以通过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国家利益合同谈判通知的方式就合同价款事宜寻求重新谈判的机会。如果重新谈判失败的,提起价款重新谈判的当事方可以通过向登记机构送达和向合同相对方发送重新定价通知书的方式,向评估员寻求价格调整的裁决。
(四)房东困难救济的适用
(Landlord Hardship Relief)
符合条件的的房东在承租人提前退租情形中将有权援引《重新谈判框架》中的困难救济。评估员在确定终止赔偿时将考虑与租赁有关的所有相关情况。
1. 房东需满足的主体条件
(1)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或一家仅为持有一类或多类不动产(包括有关不动产)权益而注册成立,并且由符合以下(2)项和(3)项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和独资所有者拥有的公司;
(2)自然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或房屋出租公司的股东)依靠租金来获取其大部分收入,从而使该物业租金产生的平均每月收入超过其平均月总收入的50%;
(3)该自然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或房屋出租公司的股东)的年均收入不超过107500新币。
注:①如果租赁或许可在2020评估年的整个或部分期内有效,则评估月均租金收入,月均总收入和年收入的期间为2020评估年。如果在2020评估年期间没有生效的,则相关评估期为租赁或许可证的生效日期。
②租金收入应根据房东依合同应收取的金额(而不是实际收取的租金)来计算。
(五)租购合同和设备租赁合同还款安排
(Repayment Scheme for Hire-Purchase and Equipment Rental Contracts)
作为合同终止的替代方法,《重新谈判框架》为符合条件的商业设备和车辆的租赁人和购买人提供了以分期付款作为支付未清欠款还款方式的选择。
还款计划涵盖的合同范围:
①标的为商业设备、商业用车的租购合同或附条件买卖合同,且签署合同签订的对方不是银行,或者《金融公司法》(第108章)所指向的金融公司信贷。
②有关商业设备或商业用车的租赁合同。
1. 想要就合同进行重新谈判的符合条件的主体该如何做?
法律依据:(2)Process for renegotiation of contract terms and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2. 作为收到谈判通知的合同相对方,如不同意谈判,该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2)Process for renegotiation of contract terms and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3. 作为商业装备/设施的租赁方/分期付款方,需要更多时间支付剩余款项的,应当如何做?
法律依据:(3) Process for repayment scheme for hire-purchase and equipment rental contracts.
4. 作为收到修订通知的信贷公司或租赁公司,不同意修订的,该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3) Process for repayment scheme for hire-purchase and equipment rental contracts.
5. 作为关联基础服务或国家利益合同的相关方,希望重新给合同定价的,应当怎么做?
法律依据:(4) Process relating to contracts affecting Essential Services and National Interest.
6. 如何对待对方通过除电子通讯之外的其他设备服务发送的通知?
法律依据:(5) Other Modes of Service
7. 收到评估员裁决后,如持异议或另一方未遵守该裁决的,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6) Assessor’s Determinations
8. 已因谈判通知或修订通知相关争议被诉请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该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7) Pending Court or Arbitration Proceed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