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实施方案~你知道多少?
●公司自查
适用航运公司(船东)于2020年4月27日前完成所属适用船舶符合海事劳工标准的自查工作,填报《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表》《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并尽快纠正和完善自查发现的问题。航运公司(船东)应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局船员管理处。
●实施检查
自2020年5月1日开始对到达本辖区港口且之前未接受过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适用船舶实施检查(按一定的比例开展)。自2021年11月13日开始,对所有到港的适检船舶实施检查。
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由2名或2名以上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通过现场核验、检查台账记录、访谈船员等方式对船舶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检查结束后,按程序签发《海船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涉及海事机构部分)。该报告一式两份,报告经检查组长签名并加盖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专用章后,一份交船长保存留船备查,一份由检查机关留存。
对在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会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要求船长或航运公司(船东)制定纠正措施并按规定时限进行纠正,做好对缺陷纠正措施的认可及缺陷纠正情况的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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