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观察】巴黎协定:一份人类气候契约

【环境观察】15105

巴黎协定:展现智慧与决心的一份人类气候契约

文/李志青

来源:《文汇报》2015/12/21,原题为"全球经济向低碳转型是必然和有益的"。

2015年12月12日19时26分,气候变化巴黎大会通过《巴黎协定》,此举的最大意义在于,人类在与气候环境赛跑的过程中,拥有了一份具有约束力和行动力的气候契约,这充分展现了国际社会的智慧与决心。

1,《巴黎协定》意义重大,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里程碑。

第一,创立2020年后的气候变化应对框架,从这一刻开始,国际社会拥有了一份面向未来的气候契约,而且是一份有约束力的契约。

一方面,从治理框架角度看,《巴黎协定》结束了国际社会长达6年之久的“真空”状态,使得全球气候变化应对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另一方面,从治理的有效性看,《巴黎协定》的本质是“契约”,是在国际法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这也是它与哥本哈根协议的区别所在,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协议则没有),尽管这份契约仍有待各国签署后才能正式生效,但总体上,基于《巴黎协定》所形成的全新气候治理框架无疑对各国未来的气候变化应对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第二,《巴黎协定》在现有基础上,推动气候变化应对进程的加速前进,是一份负责任的气候契约。

如果说,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人类社会活动与气候环境演变之间存在着某种“竞赛”,那么,《巴黎协定》的意义在于,它使得人类社会在气候变化应对上正式进入赛道,并以“小跑”的姿势出现在赛道上。在《巴黎协定》的开头,就明确气候变化应对要朝着2度及以下的目标努力,并向1.5度的新目标迈进。尽管最终我们究竟是以2度,还是1.5度为应对目标可能还需结合应对的成本收益等具体情况而定,但这些目标都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气候变化应对紧迫性的高度共识,以及希望将这样的共识转化为行动的诉求。

第三,《巴黎协定》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气候变化应对所需的治理机制,是一份有福利效应的气候契约。

在坚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巴黎协定》不仅在目标上,而且在治理机制上,促进全球气候治理朝着更加平衡的方向前进。这一方面,体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对话和沟通的形式全面共同参与巴黎协定的制定过程;另一方面,还体现在协定对气候变化应对的责任、义务和能力贡献等方面都进行了更为平衡的分配,显现了气候变化应对的公平公正务实精神。尽管其中仍有一些细节悬而未决,但包括发达国家承诺不迟于2025年完成不低于1000亿美元的气候融资,以及在2023年后建立每5年一次的全球盘点机制等等,都充分展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如实审视气候变化应对问题,并采取必要行动的务实精神。

第四,《巴黎协定》采取双轨交替行进的应对理念,是一份充满智慧的气候契约。

《巴黎协定》的一个关键看点在于,通过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加上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来解决一些悬而未决的议题,这充分考虑了不同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现实需要,为国际社会的融合与应对提供更大的余地。事实上,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无论是《京都议定书》的经验,还是《哥本哈根协议》的教训,都表明,面对错综复杂的地缘政治和利益关系,国际社会无法毕其功于一役地通过某一种单一的治理形式来一劳永逸地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为此,国际社会理应通过更为灵活的、更具实际、更有广泛性的方式来为气候谈判提供出路,并在某些具有较大争议的领域通过“冻结”的方式来暂时搁置争议,这无疑是一种极具智慧的做法。这是因为,基于低碳发展过程中的“棘轮效应”,历史的和现有的气候变化应对努力都会将人类的生产与消费牢牢锁定在低碳发展的轨道上,进而使得未来解决这些争议变得更为容易和可行。就此而言,某种程度上,“协议+决定”的机制体现了东方哲学智慧,这是一种务实思维,也是一种在发展中解决问题,而不是被问题困住的务实思维。

2,《巴黎协定》任务艰巨,重在落实履约。

《巴黎协定》之后,我们固然有理由展望一个新的气候变化应对进程,但在新的时期,如何落实《巴黎协定》中的种种细节和条款仍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其一,《巴黎协定》要从“名义”契约走向“事实”契约;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就《巴黎协议》的具体落实和一些细节问题做出安排,其中规定,该协定将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开放签署,与《京都议定书》一致,至少55个参与国签署且排放占比超过全球的55%才能让协定生效。这一点令很多国家担忧,譬如美国国会能通过这个协定,并执行相应的减排和融资职责吗?

其二,《巴黎协定》仍面临“爽约”风险,如何在确保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上,吸取历史教训,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为此,需进一步建立履约的保障机制;

其三,《巴黎协定》基础上,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以及配套机制。包括在国际经贸规则等问题上制定与气候变化相协调的制度和目标,以使得经济贸易发展与气候变化应对实现遥相呼应,营造更加有利的履约环境,强化行动的一致性和系统性,为人类如期完成这份气候契约奠定坚实的基础。

最后,就中国而言,《巴黎协定》的重要意义在于,从此刻开始,中国已经在原有基础上,通过自身的努力来为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注入新的动力,包括建立南南合作基金,做出新的减排承诺,率先建立全国性碳排放市场等等,这些都意味着,中国不仅要在减排上,更是要在“方案”和话语权上输出中国的经验和理念。这一点,或许也可以成为未来几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治理框架变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李志青,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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