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从魏晋时期士族庄园与中世纪西欧庄园中寻找启示

导语:

庄园经济是我国封建地主经济中的一种结构形态,自西汉时期开始出现后,经过不断发展、演变,到魏晋时期已发展成为大田园式经营,是我国地主经济上行阶段所能达到的顶峰。魏晋时期的庄园制和庄园经济,是具有自给自足性质的地主田庄的经营形式。与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制经济下的庄园虽然看起来有不少相似之处,但在本质上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西欧中世纪的庄园制,是封建领主通过超经济强制力迫使佃户无偿地为自己提供劳役、地租的一种土地所有制形态与剥削形式,同我国魏晋时期的地主通过把土地租给农民从中榨取实物地租的庄园经营形式根本不是一回事。因此,本文打算从两种庄园经济的产生背景、形成原因、内部运行状态及对经济的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简要对比。

一、庄园的产生背景

关于'庄园'的确切涵义,有不同的理解,它既可指一个包含封建主宅邸在内的农业生产经济实体,也可以指由若干个庄园组成的一大片土地,有时还意味着一种封建主的经济和司法权利。总之,庄园是一种人为的组织,不完全等同于自然村落。

马克垚在《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一书中认为,封建庄园是以大地产为基础,以超经济人身强制的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为剥削形态,有严密的生产管理体系的自给自足的封建生产组织形式。

从西汉中期开始,门阀士族、官僚、商人、豪强地主等权贵阶层,就通过威胁、欺骗、敲诈、威胁、买卖、强占等各种手段,大量兼并土地,并建立庄园,收容自己的同姓宗亲。一些破产农民和无业游民也寄身庄园,接受剥削,成为庄园主的宾客、部曲。也就是从这个时期开始,庄园在大地产的私有权基础上产生了。以东汉庄园的樊宏为例子,

南阳樊宏,'其先周仲山甫封于樊,因而氏焉,为乡里著姓',其'徙居湖阳,能治田,殖至三百顷,广起庐舍,高楼连阁,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赢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兵弩器械,赀至百万。其兴工造作,为无穷之功,巧不可言,富拟封君。'

到了魏晋时期,由于九品中正制的施行,门阀士族的发展达到了历史顶峰。西晋时期颁布的占田令,对于士族、官僚占田、荫客、荫亲等特权进行了规定,而实际上是对士族、官僚已占到的大量土地和人口予以确认和保护。

在这这一时期,士族、官僚等特权阶层,在封山占泽占有大量土地的同时,又有享受赐田、免除赋役、荫庇亲属、给客、给吏卒、恩赏钱财等种种经济和政治特权。'衣冠南渡'之后,南朝的王、谢、庾、恒等大家族都占据有规模巨大的庄园,连皇帝都要依靠他们。东晋司马睿登基时,竟让王导同坐御床,受百官朝拜。依托强大的庄园势力,历史上出现了一段较为典型的门阀士族政治时期,出现了的'王与马''庾与马''桓与马''谢与马'共天下的特殊现象。

根据史料研究显示:晋代'南郡太守孔灵符在永兴的庄园有田265顷,东晋太傅王导在钟山的庄园有田80余顷,南朝名士张孝秀在寻阳匡山的庄园有田数十顷,义兴太守韦载在江乘白山的庄园有田十余顷,这反映了大、中、小三种类型的世族庄园的规模'。

魏晋时期的庄园经济发展达到了一个高峰期,一方面是社会的动荡加快了地方豪强聚族而居,特别永嘉之乱以来,大量流民依附于庄园,庄园主闲时率众耕耘,战时'率宗党作垒以自保';另一方是士族渡江之后,在政治上的地位日益显赫,拥有了大规模的土地和数量庞大的依附人口。

与此不同,西欧的封建庄园形成途径主要是,日耳曼民族在大迁徙及建国过程中,国王及贵族把征服的广阔土地及剥夺罗马贵族的三分之一的土地进行分封。《马尔克》一文中对西欧大地产的形成做了这样的论述:

'法兰克国王们,作为民族的代表,把属于于全体人民的辽阔土地,尤其是森林,占为己有,并把它们当作礼物,慷慨地赠送给他们的廷臣、将军、主教和修道院长。这就构成了后世贵族和教会大地产的基础'。

在中世纪的西欧,对土地占有形式实行的是采邑制,即将土地及当地农民一起分封给有功劳的人,以服骑兵役为条件,供终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袭。所以,西欧的封臣对封地的占有是有条件和期限的。条件一般是为封君尽服兵役的义务;占有期限一般为终身。当封臣不尽义务时,封君可以随时收回封地。因此,领地对于封臣乃至封君来说,其土地私有权都是不完全的。

由于社会较为原始,文化相对落后,西欧封建杜会中前期并没有出现完全的、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私有权,也没有明确的对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规定,西欧封建主对于地产的关系只是占有关系。因此,在中世纪的西欧,封建主占有土地制是一种不完全的、原始形式的私有权。而魏晋时期的封建主对土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及买卖权,而且可以世袭。

二、庄园的形成原因不同

无论是魏晋时期的大地主还是欧洲的封建主,在取得大量土地以后,并不一定必须采用庄园式的经营模式,也可以把土地出租,只收地租而不负责经营管理。

虽然魏晋时的大地主和西欧封建主都普遍采用了庄园式的经营模式,但是由于历史条件、背景的不同,促成西欧和魏晋大地主采取庄园式生产组织形式的原因是不同的

魏晋时期的大地主采取庄园式生产组织形式的动因在于:他们在兼并土地的同时,手中掌握了大量的可以自由地支配的奴婢、佃客、义附。土地被兼并、自然灾害、沉重的赋税徭役和动荡的时局,大批自耕农无力抵抗,不得不将国家分配的土地出卖,转移到了特权阶层的手中,并逐渐迫沦为奴婢、义附和佃客。

'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户三匹,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初学记》卷二七《绢第九》

由此可见,在这个时期,小自耕农负担是非常沉重的,受到官府田租、徭役赋税等剥削。依附庄园主成为佃户后,则可免除官府的税役,只需要向庄园主交纳地租。当然,向庄园主上缴的地租也不少,一般是收入的十分之五以上。

东晋南朝时期,随着政权的南移,江南地区长期处于社会安定时期,社会生产得到恢复并有所发展,大量未曾开垦的荒地得到开发,商品经济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尽管小农经济也有所发展,但是由于南方的地理环境,以及生产力水平较低,一家一户很难开垦规模较大的土地,加上朝廷对于小农频繁的赋税徭役剥削,小农户最终还是要依附庄园主成为佃客。

而西欧采取庄园式生产组织形式的动因在于马尔克制度的大量存在及其巨大影响。西欧封建主从分封或其他途径获得的土地上,存在着大量的日耳曼马尔克。按照马尔克制度,每个农民都有权利分得一块相等的份地,同时他们必须义务耕种公共马尔克的耕地。封建主到来之后,首先在马尔克的范围内控制了公有地,这样也就控制了农民对公有地应出的劳役。

其次,封建主也在公社范围内逐渐掠夺公社农民的份地。庄园主取得一块农民的土地后,他同时也就在马尔克制度内取得了与这块土地有关的种种权利。按照马尔克制度,封建主又将这些失去份地的农民依附、固定在土地之上,庄园的居民都是封建主的佃户,包括自由的农民和缺少自由的农奴。

历史学家吴于廑先生认为:西欧庄园'除了有部分受罗马晚期大田庄的影响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是脱胎于日尔曼人原始平等的马尔克公社',并进一步强调:'马尔克公社成为西欧许多封建国家经济上最基本的单元。'

马尔克制度之所以能成为西欧封建庄园产生的动因,是因为它与当时的生产水平基本相适应。

三、庄园内部运行状态不同

1.生产组织

《仲长统传》中记载,'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

《南史》中记载,南朝时,孔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为有司所纠,诏原之,而灵符答对不实,坐以免官'。

从上述两条材料分析,魏晋时期庄园的土地都集中连片的,而且面积很大。在庄园内部,除了庄园主以外,还有依附于庄园主的管家,即典计。在被剥削者中,既有直接从事生产的佃客、奴婢,还有间接从事或半从事生产的部曲、门生义附。

庄园主,庄园的最高统治者,他们不仅拥有庄园的所有权,而且掌握着庄园的经营权。魏晋时期的庄园主多为士族、官僚、巨商等特权身份,如孔灵符、谢灵运、沈庆之等,他们出身士族又身居朝廷要职,靠着皇帝赏踢和巧取豪夺建立起自己的庄园。

典计,是庄园中的管事。典计不直接从事生产劳动,他们的职责,一是在庄园里监督奴牌和佃客进行生产,二是对庄园的经济情况进行核算、登记,并及时向庄园主汇报。

部曲,最早是汉代军队的一种编制名称,后来逐渐成为部队或兵的代名词。到魏晋时期,部曲已经成为豪强士族的家兵,尽管军事性色彩依然保留,但已向经济生产的转变。如张孝秀'有田数十顷,部曲数百人,率以力田,尽供山众。'这就是说明部曲已经参与庄园生产劳动。

门生义附,也称门生义故、门附。门生义附多来自庶族寒门的投靠,他们与世家大族之间有一种师徒或义从的关系。门生义附在庄园中一般从事三类工作:一是充当随从,为世家大族壮威;二是充当部曲,负贵卫护庄园,如南齐刘怀珍曾以'门生千人充宿卫';三是从事一些劳作,南宋谢灵运曾役使奴婢、门生义故'凿山渔湖,功役无已。'

奴婢,亦称奴僮、奴役。奴婢直接从事生产劳动,所谓'耕当问奴,织当访婢'。奴婢是庄园中地位最低的阶层,在人身方面,他们是庄园主的私有财产。庄园对奴婢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庄园主可以随意出卖共至杀害奴婢。

佃客,也称客、衣食客,是依附于庄园主门下的租地农民。佃客租种庄园主的土地,定期缴纳田租。'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佃客是庄园中的雇佣劳动者,他们大都是穷困的自耕农,由于碰上了天灾人祸,一时无力应付,不得不到庄园主那里出卖自己的劳动。

西欧的庄园主,其土地大都划分为领主'直领地'与佃户'份地'两部分。这是西欧封建庄园的本质因索所在。直领地的主要部分是耕地,有时也包括草地、果园、菜困以及住宅建筑等,此外还包括荒地、森林等。直领地一般占庄园耕地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多数较为肥沃的土地。

与魏晋士族庄园不同,西欧庄园的直领地很少连成一片。除了森林、草地之外,它的耕地大部分仍是以条田形式分散各处,与佃户份地错综相间。每个庄园最初都是与一个自然村落相一致。

英国学者梅特兰在其《英国法律史》一书中认为,典型庄园的标准之一,就是在地理上庄园与村子相一致,一村就是一个庄园,该村的领主,也就是该庄园的领主,全村居民同属这一领主。

庄园主的直领地一般由有份地的佃户出劳役耕种,一般每周出工三至四天。耕作时,每个庄园都有管家和庄头管理生产。管家管理庄园上的人、财、物等各项事宜,庄头实质是工头,领着佃户干活。庄园主在家族内设有总管,管理各庄园上的事务。佃户的份地实际是庄园主从公社农民手中夺取过来后又交给他们耕种的,其条件是依附于领主,并每周到领主直领地上义务劳动,份地收人归佃户自己。

2.租金的交付

魏晋时间的庄园除奴婢无条件劳动外,佃户一般都采用实物地租。即庄园的依附农民耕种地主的地,向地主交纳土地上收成。一般情况是'见税什五',即百分之五十,除实物地租外,他们有时还得无偿地为庄园主服劳役,如砍伐林木、修建院宇、运送物品及看家护院等等。

而西欧庄园主要采取劳役地租。即佃户每周为庄园主出劳役3一4天,在领主直领地上劳动,其余时间才能到自己的份地上劳动。除了劳役之外,佃户还要向教会交纳'什一税',一般是上交收成的十分之一。此外,每年复活节圣诞节还要向领主交纳鸡蛋、鸡、面包、蜜等实物,其他日用品实物有:麻布、衬衣、木板、捅、斧子,甚至上交用坏的铁农具,以便庄园的铁匠回炉锻造新工具。这种实物交纳几乎应有尽有。

另外,佃户还要交纳一些货币税。如使用领主垄断的磨坊、烤面包炉、酿酒机等所交纳的使用费、人头税、死手捐、婚姻捐、诉讼捐,十一世纪后期出现任意税、法庭罚金、土地转移费、佃户释放费等等。这些都是庄园主利用土地及其佃户的人身自由,而获得的剥削所得。

3.政治权利

西欧和魏晋的庄园主对庄园内的依附农民都具有一种超经济的统治权力。但由于不同的历史习俗及社会背景的不同,这种权力在东、西方的表现形式上各不相同。

魏晋庄园主对依附农民行使的是一种以族权为表现形式的政治权力,而不是那种以明确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权。这种权力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家长的族权为核心,以邻里关系、同乡关系、主客关系为辐射,统治力极强。

在《四民月令》中有详细记载,庄园主对于庄园内依附农民的统治权,宗法制的特点非常明显。庄园主拥有统率、处置和庇护的权利,依靠权威和礼法管理庄园。包括被统治者在内,这种管理在当时是被广泛认可的。另外,庄园主还在庄园内设有'大学'、'小学','命成童(十五至二十岁)以入大学,学《五经》,砚冰释,命幼童(十岁至十四岁)入小学,学篇章'。学校一般在农闲时开学,除地主子弟外,一般门附、佃户的子弟也可人学。向门附、佃户子弟灌输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教育内容,这也是庄园主政治权力的一种辐射。在这样的田庄内,庄主则俨然成为一个君主,其政治权力在庄团内无所不能。

永嘉之乱后,由于政治局势的变动,北方世族地主大量南徙,在迁移的过程中,原来同财共居的大家族,分散为一个个的小家庭。这个时期的封建庄园已不再是聚族而居,而是小家庭拥有的大地产。与此同时,原来庄园拥有的奴婢、门附也在流徙中散失。

南徙的世族大家在创办庄园时不得不重新寻找劳动者。这种新的劳动者的来源大致有四个方面:一是朝廷实行庇荫政策后,一批自耕农为了逃避繁重的赋役而投奔庄园,成为庄园内的佃客,二是寒门庶族在战乱中为了解决衣食问题而投靠庄园主,成为庄园中的典计和衣食客。三是朝廷赏赐或庄园主出钱购买的奴婢。四是一部分自耕农一时无力应付遇到的天灾人祸,自卖到庄园,成为佣客。

来自以上四个方面的劳动者彼此之间都没有血缘亲族关系,因此,在庄园新组合的劳动大军中,宗法性大大减弱,相应的等级性大大加强。

西欧封建主对庄园内的佃户则具有一种法权。它与汉代庄园主的政治权力极不相同。这种法权把血缘关系、父权抛弃在外,而以明确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产生一般以马尔克公社习惯和领主对庄园土地的占有权的法律事实为根据。

由于土地都掌握在封建领主手里,所以权利也总在领主一边,在庄园里,领主具有绝对的权力。庄园具有司法权,设有庄园法庭,主持法庭的是领主或他的管家,庄园法庭开庭时全体佃户都必须参加,由佃户中选出的陪审员揭发犯罪事实。佃户如果在劳役中怠工、不能完成劳役或者未按照规定纳税等侵犯领主利益的行为,会受到起诉与处罚。

佃户忍受不了领主的剥削而逃亡,领主有追回的权利。封建领主虽然承认佃户的婚姻关系,但事前必须得到领主的同意,在佃户结婚时,领主往往有'初夜权',这种恶俗在中世纪的西欧相当普遍。如果庄园的妇女和庄园以外的人结婚,必须向领主赔偿,或两庄园相互嫁女。在领主看来,从庄园上嫁出一个女子就等于损失了一部分财产。

庄园法庭审判依据习惯法或村法,领主可以凭借法庭奴役佃户,佃户有时也可以利用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庄园法庭既维护了领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

除以上论述的三大方面以外,西欧庄园与魏晋庄园在其它方面也有许多不同,如:庄园内部布局、庄园武装、劳动者的人身依附、庄园的瓦解等方面,东西方都有明显的区别。限于篇幅和笔者认识能力,在此不能作一一论述。

四、庄园对经济的影响

魏晋时期地主庄园的历史作用,最重要的一点是稳定了社会秩序,发展了社会生产,使江南地区得到了进一步的开发。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动乱时期,特别是西晋末年,大批流民南移,成为'游食者'。士族地主建立的庄园把大量的流民招揽进来,使他们成为佃农,在庄园的土地上从事生产,这对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与此同时,流民南迁,将北方先进的生产技术带到南方,庄园主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推广了水利兴修,促进了南方地区的经济发展。随着北方人口的大规模南迁,不仅为原本地广人稀的南方地区带来了充足的劳动力,也在人口迁移的过程中不断推广了农业作物的种植、农业生产技术的运用,推动了这一地区生产力的进步,从而加速了江南地区的开发。

西欧庄园作为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组织,它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当时社会条件的必然产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作为自给自足的经济组织,所有居民在庄园内集体劳动就保存了大量的劳动力,能够集中起来进行生产生活;作为一种相对封闭的经济组织,在面临外族入侵和内部战乱时,它在很大程度能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有能力继续组织农业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以及人们生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西欧中世纪时期庄园内,农民向领主领有份地,然而这必须为领主服役,同时领主对于自己的佃农有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这也就促使农民有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去进行农业生产,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封建庄园经济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适应了东西方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生产力水平,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生产力的发展。

西欧庄园制度伴随着西欧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而不断演变以适应社会发展,直至消亡。而我国庄园制度则由于重农抑商和闭关锁国等思想与政策顽强地存活了千年,甚至到了近代还普遍存在。庄园制度的僵化抑制了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落后于世界潮流的重要原因之一。

结语:

通过比较,我们对封建庄园可以形成这样几点规律性认识:

封建庄园是以大地产形成为基础,以占有一定数量的人身依附劳动者为前提而产生的;它是在生产力落后,商品货币不发达的条件下形成的;它的具体产生途径有两条:一是在土地私有权还不完全,封建主强占了公社土地以后产生的,这一途径以西欧庄园为典型;二是在完全的自由的土地私有权早已形成的前提下,通过土地兼并而形成的,这一途径以魏晋庄园为代表。

封建庄园经济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西欧这种合理性表现在庄园继承了农村公社二重性(私有性和公有性)对生产力的适应性,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魏晋时期,这种合理性表现在庄园在中央政权混乱,杜会动荡不安的情况,仍保存了大量生产力,同时也以集体合作生产的组织形式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当前,随着全国上下正在全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涌现出越来越多是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而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并非新鲜产物,无古不成今,我们不妨从魏晋时期士族庄园与中世纪西欧庄园的对比中寻找一些启示,更好地为当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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