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岚观察】绿色金融模式的五种猜想

【经岚观察】16054

绿色金融模式的五种猜想

文/刘瀚斌

今年发布的“十三五”规划中,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被首次提出,并作为未来金融体系创新中的重要一环。可以说,绿色金融已上升为国家级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众多学者和投资者都看到了其中隐藏的巨大发展机遇。

据估计,未来5年我国每年需要对绿色行业投入至少3200亿美元。事实上,国内的绿色金融市场已拉开大幕,2015年12月,央行建立了绿色债券市场,同时发布了全国性绿色债券发行的指导意见。2016年,浦发银行首次发行绿色金融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力推绿色债券,引导债券市场支持绿色产业。截至2014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7.59万亿元。其中,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6.01万亿元,相当于年节约标准煤1.67亿吨、水耗9.34亿吨,年减排二氧化碳当量4.00亿吨。未来5年,绿色金融将为环境效益的提升打开重要空间、引爆千万亿市场的声音一时间不绝于耳。

此时,站在绿色金融大步前进的关口,有必要审视一下其内涵与方向。金融的本质是对闲置资金向增值方向引流、汇流和导流,吸引更多资本集聚。这需要提供更好的资本回报,同时更需要保证资产的安全。而投入环保这样一类公共物品,其内在的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这和资本内在的追求资本最大程度增值,本身存在潜在着错配。绿色金融实践,其意义在于,一方面要调和两者的矛盾;另一方面,要寻找资本逐利的空间。所谓利用多样性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也正是要寻找两者之间最佳的搭配方法,这正是绿色金融区别于其他金融形式在未来发展中无法回避的艰难处境。

如果换一种角度思考,绿色金融所代表的显性资本,帮助改善环境质量,目的不正是在试图恢复自然资本这个要素的本来价值吗?不论是从投融资前端改变资源配置让更多的资金流向绿色产业,还是设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污染性投资,这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对自然资本合理定价的过程。这样一来,绿色金融的难题就转变为自然资本定价的老问题了。这样的绿色金融,除了其本身带动环保产业的火爆,也将陆续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进行关联。可以说,绿色金融不仅具备融资工具属性,还能够溢出部分的政策属性,其前景更加多元。

通过调研之前的国内金融活动实践,笔者认为,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以下几点必须提前操作:

节能环保市场化速度必须加快。由政府出政策、企业拿订单的模式,逐步转变为企业之间技术、商业模式的竞争,目的就是要让产业在市场中的的自由性得到发挥。绿色金融的标准、体系、相关法规建立应提前设置。当前的各项制度法规性空白亟待填补。要不断纠错,保障绿色金融活动放大资金的作用。要强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打通环保信息与金融信息壁垒。通过建立较完备的环境污染信息、治理信息数据库,发现资金收益与项目成果的响应关系。精心培育一批懂政策、技术、金融的复合型人才。要实现绿色金融体系中的协调联动,使环境信号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传递。例如,保险公司在承保检验时,一定要检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银行放贷时,要把有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因素;企业上市信息披露中,也要对环境风险状况进行披露。这样就可以实现绿色金融的不断联动,发挥出绿色金融体系的整体性作用。

对比国外的绿色金融实践,其共同点都是激发了企业单元在市场中的积极性,保证了资本在流通中的增值,并且保持了资金的流动性。应该说,流动性、安全性、导向性是绿色金融区别于其他金融模式的显著特点。基于此,笔者结合国内实际对未来的绿色金融模式进行以下5种猜想:

模式一,以碳交易为基本模型的泛节能环保权的交易。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于用能权、用水权等初始分配的构想,未来将构建包括排污权在内的节能环保权利的一揽子交易平台。规模化的交易将带来规模收益递增,带来交易成本的递减。

模式二,自然资本证券化模式。如果说之前的绿色债券、绿色信贷是资本被动寻找企业,那么自然资本的证券化,将刺激企业单元主动寻找资本。而绿色金融的活力正在于资本与企业双方的寻找。企业意识到自然资本的货币价值,转而寻求环保技术的变革,寻求资本市场的帮助。当然这其中需要环境会计的介入,企业报表也将由三张表变为四张表,增加一项企业的自然资产负债表。

模式三,构建全产业链融资模式。节能环保产业本性中有外延性扩展趋势,即与各传统行业的环境治理环节息息相关,并且企业的最终效益须从服务对象处得到。因此,绿色金融的模式应以全产业链为投资中心,即将绿色金融模式从生产端向消费端的全过程延伸,让各阶段的市场分担者参与绿色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过程,进行收益共享或风险共担。

模式四,实现阶梯化的绿色金融模式。不论绿色债券还是绿色信贷,切忌一次性发放,而应对不同对象实行差别化、周期化投资。建立阶梯信贷体系,力求动态支持环保力度大的企业。

模式五,构建环保利益相关方的股权投资模式。为避免环境治理在决策中的失效,应让利益相关方参与项目的全过程。让环保机构或受污染者以投资者身份进入,让环境利益相关方在决策层发声,使环境考量在决策中的作用最大化。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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