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莎随笔】7年居留的大门,总是那么难以敲开么?

在经过近2年半时间的申请和上诉之后,我们的一位客人终于得到了一个令人感到些许欣慰的消息。移民局上周终于承认高级移民上诉仲裁法庭在审理此案时犯了一个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当庭法官没有按照人权法案充分考虑客人及其家人在英国的人权。这个案件现在应该从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驳回到高级移民上诉仲裁法庭重新审理。

我们这位客人是尼日利亚公民,在2004年3月以旅游的名义来到英国,后来在这里逾期滞留。她的爱人和他们的第一个孩子于2005年4月来到英国。他们也非法滞留在这里。他们在英国后来又有了3个孩子,分别出生于2006年10月,2008年2月和2012年2月。

客人在2009年3月提出了人权申请,后来在2011年1月被移民局拒绝。她于2013年9月将自己的案件转到丽莎律师行,并于2013年11月按照孩子7岁以及人权的理由提出申请。这时候,她的第一个孩子在英国已经8年7个月的时间(实际年龄是11岁)。其余的三个孩子分别是7岁1个月,5岁9个月和1岁9个月。
客人的申请在2014年1月被移民局拒绝,而且没有上诉的权利。移民局的理由是虽然客人的两个孩子英国已经生活了7年多的时间,积累了一定的人权,由于他们的父母可以被遣送回到尼日利亚,从孩子的最大利益来考虑,他们应该和自己的父母一起被送回到尼日利亚。在我们威胁提出司法审核的情况下,移民局最终给了客人上诉的权利。
客人于是在2014年4月提出上诉,该案件在2014年5月份被初级移民上诉仲裁法庭拒绝。客人在同月申请向高级移民法庭提出上诉,该申请与2014年6月份被批准。2014年8月份,该案件在高级移民上诉仲裁法庭审理。当庭法官认为初级移民法官在审理时犯了法律上的错误,认为该案件需要重新审理。
客人的上诉在2014年10月由高级上诉法庭重新审理,并再次被拒绝。客人向高级移民上诉仲裁法庭申请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但是高级移民上诉仲裁法庭拒绝了该申请。客人于2015年2月向上诉法庭直接提出上诉许可。该申请于2015年6月被上诉法庭拒绝。客人立刻要求提出口头听证,来处理她关于上诉许可的申请。
客人的口头听证于2015年12月在上诉法庭举行。上诉法庭法官在听取了双方律师的辩护之后,批准了客人提出向上诉法庭上诉的请求。该法官判定高级移民上诉仲裁法庭的法官在审理本案件时存在着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他没有对上诉人的人权按照人权法案给以充分的考虑。
在接到上诉法庭的上述判决之后,移民局于上周终于认输,同意本案件应该驳回到移民上诉仲裁法庭重新审理。截止到这时候,客人在英国出生的3个孩子已经分别是9岁半,8岁2个月和4岁2个月。她的第一个孩子已经是13岁半,单单在英国就生活了11年多的时间。

从这个案件可以清楚地看出下面两个问题:

➀  和移民局进行斗争,你是必须有钢铁般的意志才行的。如果你认为他们的决定是错误的,必须勇敢地斗争下去。有一点点侥幸的可能,移民局都不会认输的。我们的这位客人如果信心稍微一动摇的话,就不会有今天这个胜利的结果的。

  7年身份申请已经变成了多么复杂的移民问题。不要说是移民局,就是移民仲裁法庭的很多法官在这个问题都不能搞得很清楚。他们忽左忽右的判决,让人更难以预测案件的发展。
一般来说,移民上诉仲裁法庭在考虑7年居留上诉的案件时,基本上是遵循两种思路来考虑的:
第一种是先考虑孩子自身的人权,然后再考虑父母的非法身份。 如果法庭认为孩子在英国已经积累了充分的人权,应该被允许呆在英国的话,那么父母作为监护人,从孩子的最大利益出发也应该被允许呆在英国。
第二种是先考虑父母的非法身份,然后再考虑孩子在英国积累的人权。一旦仲裁法庭认为孩子的父母在英国没有身份,应该被送出英国,那么从孩子的最大利益出发,他们应该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因而也应该和父母一起被遣送回去。
很明显对于相同的案件来说,这两种不同的审案思路自然会产生迥然不同的结局。一般来说,如果按照第一种思路来审理案件,案件的胜诉率将会非常高。孩子如果在英国出生,而且连续生活了7年的时间,自然会积累了非常多的人权。很多孩子一般以英语作为自己的母语,有了自己的朋友和生活,对于父母所来自的国家知之甚少。
但是如果按照第二种思路来审理案件,案件的成功率将会非常低。一般来说,在这些案件中父母在英国的时间不会达到20年,他们对于英国的了解远不如对自己国家的了解多。如果被送回去的话,也可以生存下去。如果父母被送回去了,按照自然规律孩子有父母来照顾是最好的。因此孩子也应该被送回去。
可以想象的出,移民局自然是非常喜欢第二种思路的。几乎所有的7年居留申请都是按照这种情况来拒绝的。不幸的是,移民上诉仲裁法庭在过去也往往是按照这种思路来审理案件的。这就是为什么在涉及到7年身份申请的上诉案件中成功率一直不高的原因。
那么,具体到我们客人的这个案件,通过判处移民上诉仲裁法庭在考虑客人人权的问题上犯了法律上的错误,上诉法庭是不是认为移民上诉仲裁法庭在这个问题上走得太远了,以至于到了需要重新审视自己审案思路的地步了呢?

无独有偶,高级移民上诉仲裁法庭的主席McCloskey法官在2016年3月17日,通过PD and Others (Article 8 - conjoined family claims) Sri Lanka [2016] UKUT 108 (IAC)案件(以下简称“PD案件”)向移民仲裁法庭发出了指导性原则,建议移民仲裁法庭在审理类似的7年居留申请的案件时,所应该采取的正确途径。

PD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家三口斯里兰卡公民。他们于2005年1月来到英国,父亲是学生身份,母亲和孩子是陪读身份,当时孩子是3岁。他们的学生签证通过多次延期,一直延长到2010年1月份。从2010年2月份开始,他们开始非法滞留在英国。2013年2月12日的时候,他们提出了人权申请。该申请于2013年4月被移民局拒绝,随后当事人提出了上诉。最终的审判结果由高级移民上诉法庭在2016年3月19日发布。可以看出,这起案件也经过了将近3年的漫长时间才最终有了结果。到这时候,申请人的孩子已经14岁,在英国已经生活了11年的时间。
McCloskey在给移民上诉仲裁法庭的指导性原则中说,在考虑所有涉及到人权申请的家庭式案件时,移民官员以及移民上诉仲裁法庭的法官需要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首先依据移民法进行考虑。同时,如果需要的话,也要根据相关的移民法对个人的情况进行考虑。案件的决策者和审理案件的法官必须所有相关的信息考虑进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审理这个案件时, McCloskey 正是按照第一种思路来进行判决的。他首先考虑了孩子的情况,认为由于孩子在英国的时间,学习上说取得的成绩,已经结识的朋友和融入英国社会的情况,把他送回去是不合理的。至于他父母的非法身份,则不应该成为影响他的最大利益的因素。在得出孩子不应该被送回去这个结论之后,法庭进一步考虑他的父母是否应该被遣送回去。由于孩子是不应该被送回去,法庭得出的结论是,在这种情况下,强行送他的父母回去是不符合公众的利益的。最终的结果是,法庭判决这个上诉案件获胜。
虽然在审理案件中,McCloskey法官明确地说明,这类上诉案件能否成功完全取决于各个案子的具体情况,但是相信他在处理本案中所采取的方法(也就是首先考虑是否应该允许孩子呆在英国,然后在考虑父母是否应该允许呆在英国,以便更好地照顾孩子),会对移民上诉仲裁法庭的法官有所影响,从而改变许多类似案件的命运。

从上面所说的两个案件,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A, 那种认为孩子到了7岁就可以和父母一起自动取得身份的想法是错误的。每个案子都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看。孩子在英国所居住的时间,他(她)的学习成绩,和融入英国社会的程度等都会对申请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时,更应该注意搜集这方面的证据。
B, 申请人一旦决定要递交自己的申请,就应该做好长期申诉的准备。虽然有了上面斯里兰卡的案件,相信移民局仍然会以不同的理由对很多案件拒绝的。如果申请人认为这些拒绝是错误的,最好的办法自然是提出申诉,要求法庭给以公平的判决。
7年时间对于每一位未成年的儿童来讲都是人生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一个人在一个国家出生,并且生活了自己全部人生的7年时间,他(她)应该有所有的理由被允许继续在这里生活下去。我们希望能够有越来越多的移民法官意识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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