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IPO公司证监会现场检查问题及回复
(1)部分生产线销售收入确认附件信息不完备。对于砂石生产线销售,招股说明书中描述以安装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验收文件后确认收入。报告期内生产线项目的验收文件,部分只有客户签章及签章日期,签字及验收意见不全。
1、附件信息不完备的相关说明:
发行人的验收文件具备相对固定的格式,包括三栏信息:第一栏为客户信息栏,包括客户名称、地址、合同编号、验收人姓名及电话;第二栏为验收意见栏,包括该生产线对应的具体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验收情况说明;第三栏为异议意见反馈栏。经核查,所有验收文件第一栏信息及第二栏信息均填写完整,所有客户签章及验收日期均填列在验收意见栏,部分验收单第三栏信息为空白,主要是由于客户认为其对设备及验收情况无异议,因此未填写。
2、无验收人员签字的说明:
发行人个别验收文件在第二栏客户签章处盖有公章而未签字,主要原因为:客户认为验收文件第一栏已列明验收人姓名及电话,其在第二栏盖章并签署日期,盖章即已表示客户已认可,故未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验收单中已充分反应了验收相关信息,验收文件部分信息填列不全并不影响验收单的法定有效性。
(2)部分收入入账不及时,期末已调整。发行人由于销售单据流转不及时,部分配件及单机存在当年发出、次年开票情形。2014-2016 年数据分别为-790.88 万元、348.04 万元、547.25 万元。年报审计时,会计师已依据出库记录、与客户的结算函等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调整。
报告期内,由于发行人个别出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结算函等业务单据未及时从相关业务部门流转到财务部门,造成部分配件及单机存在本期发出、下期开具发票的情况。在各期申报审计(含年报及半年报审计)时,公司已经根据收入确认政策,在获取单机、配件的出库资料、货物运输单据、客户签收确认情况及结算函等资料的基础上对于上述收入进行了正确的期间判断以及会计调整,发行人按照经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数据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综上所述,商品发出与开票存在跨期情形,并未影响发行人的收入核算,发行人根据既定的销售收入政策进行财务核算,发行人财务核算和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3)部分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发行人部分配件销售无合同或订单,结算及对账周期不及时。销售回款中部分委托支付协议中部分条款记录不完备、如唐山市丰润磊鑫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刘毅支付货款、未注明委托付款金额;舟山逸港海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高国娇支付货款,未注明委托付款金额、委托时间。
1、部分配件无销售合同的原因:
公司配件销售主要作为主机售后服务的一部分,向客户提供维修和升级服务,配件销售收入包括配件款及售后服务费用。由于配件销售的单笔金额较小,公司与部分配件客户未签订销售合同,而在售后服务完成后定期结算和对帐,主要原因如下:①客户因机器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具有临时性和迫切性特点,且在维修前无法确认机器维修所需配件清单及售后服务费,因此,为尽可能降低客户因停产造成的损失,公司售后服务人员会先达到客户生产现场进行检测和维修,再根据配件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工作量与客户确定配件款及售后服务费用金额,并在金额确定后向客户发送结算函,对配件款项进行结算;②公司产品具有定制化和专业化特点,如客户设备发生故障,一般情形下均需由公司提供专业化维修,因此客户对公司的维修服务具有持续性需求,通过结算函方式有利于简化后续结算程序,加快配件款项结算。上述客户对应配件销售收入金额一般较低,回款情况良好,整体风险较低。
2、三方支付委托协议信息不完整: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于存在第三方委托支付的客户会要求其提供委托支付协议,故该等协议的相关格式和内容一般由客户及受委托支付的第三方确定。经核对,委托支付协议包括委托方、受委托方、委托事项、委托的责任、委托协议生/失效情形,以及委托人盖章、日期等重要内容。
唐山市丰润磊鑫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刘毅支付货款及舟山逸港海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高国娇支付货款的委托协议内容同样由发行人客户确定,委托协议书上约定“完成以上委托授予的代理权后本委托书失效”,且在委托/受托方处盖有公章和日期。结合委托协议的相关内容看,该两份协议虽未明确约定支付金额,但属于单笔委托事项,单笔委托支付完成后,委托支付协议即失去效力,实际上不存在未明确约定委托内容的情形。
发行人存在向客户平价销售原材料情况,如 2014年 3 月从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入库的 576.40万元钢材,当月平价销售给客户江西长峰实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财务核算存在不规范现象,原材料直接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如2014年2,092.53万元原材料、2015年1,477.29 万元原材料、2016年373.70万元原材料未通过生产成本核算直接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原材料入库存在跨期,如2017年1月31日转245号凭证入库的原材料14.17万元,该批材料实际入库情况为:2016年11 月入库6.82万元(入库单号:WIN011928\WIN011934\WIN011935 等),2016年12月入库5.98万元(入库单号:WIN012228\WIN012225\WIN012251 等),2017年 1 月入库 1.37 万元。
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不完整,如2016年12月转198号凭证,记载的166.43 万元的材料采购未附相应的入库单。
1、原材料直接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发行人销售破碎筛选设备时,除出库自己生产的设备主机外,还需配套相关的配件,如轴承、筛网等,该等配件系发行人直接对外采购取得,故在原材料科目核算。由于未经生产加工过程,而直接在销售发出设备主机时进行组装配套,无需分摊相关的生产工资和制造费用,为与业务流程匹配,发行人认为该等配件的财务核算无需先结转生产成本再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且该做法不会对财务报表数据造成影响,故公司前期在对设备配套的配件进行核算时,存在直接从原材料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的情况。
2、原材料入库跨期情况的说明:
经查证,主要系原材料暂估入账后实际取得发票进行冲销所致,具体情况如下:该笔原材料系发行人从安吉万能气体厂购入的工业气体,实际入库情况为:2016 年 11 月入库 6.82 万元,2016 年 12 月入库5.98 万元以及 2017 年 1 月入库 1.37 万元。2016 年 11 月及 12 月材料入库时相关发票并未随同货物一起取得,故发行人根据合同约定价格以及实际入库数量在 2016 年 12 月以 270#号凭证予以暂估入库,凭证记录为“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暂估”,金额为 12.80 万元。该笔暂估在 2017 年 1 月实际取得发票时进行了暂估冲销,并依据发票金额以及 2017 年 1 月新到一批气体的价值合并入库,金额为 14.17 万元。若单从 2017 年 1 月 31 日转 245 号凭证看,可能误解为原材料存在入库跨期情况,但从发行人在 2016 年已经根据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暂估,以及 2017 年 1 月冲销暂估,并根据发票额重新入账的完整信息来看,发行人的原材料入库并不存在跨期情况。
3、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不完整:
发行人使用金蝶 ERP 系统进行存货核算。具体操作中,仓库站点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录入出入库资料,并在月末时由 ERP 系统自行汇总并生成财务系统中的原材料入库凭证。公司财务人员考虑到材料入库记账凭证系由 ERP 系统根据当月各笔入库单据自行汇总形成,且入库单据可从 ERP 系统中直接查阅,因此未将 ERP 中各笔入库单据打印后作为该批材料入库的记账凭证附件。经核对记账凭证与 ERP 中入库记录,两者内容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对费用报销期限进行了规定,基本得到有效执行,仍存在部分费用跨期,主要系公司外地办事处的部分销售人员习惯在回公司时亲自到财务部门进行相关报销,以及部分管理人员报销单据的编制和流转不及时所致。
发行人费用跨期的金额较小,占 2014 年-2016 年利润总额的比例仅为-0.82%、0.28%和 0.26%,远低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所规定的税前利润 5%为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以及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即税前利润 5%的 70%)。
因此,发行人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以及招股说明书数据总体上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发行人《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以工程决算书时点作为在建工程转固时点,发行人工程决算书上均没有日期,实际操作时发行人依据验收单日期作为在建工程转固的时点。
发行人原先制定《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管理办法》时,考虑到工程决算书由建设施工单位以及造价审核人员共同编制,属于外部资料,具有独立性,故拟用工程决算书作为在建工程的转固依据。但实际操作中发现,工程决算书的编制包括桩孔检查记录、工程量签证单、会议记录、钢筋明细表等诸多详细的统计汇总、预算比对以及计算复核工作,由于上述工作耗时较长,导致工程决算书往往在工程竣工数月后才能编制完成。若以工程决算书编制时点作为在建工程转固依据,将推迟在建工程的实际转固时间,从而影响损益。出于谨慎性考虑并结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在实际中采用验收单日期作为在建工程转固依据,在自行建设的厂房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发行人组织施工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参与在建工程验收,验收完毕后,各参与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招股说明书披露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 年,发行人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大类实际折旧年限为 10-20 年(所有房屋建筑物均为 20 年、绿化及道路为 10 年)。
发行人的绿化、基础及道路属于构筑物,受益年限短于房屋建筑物,出于谨慎的考虑,对于绿化、基础及道路在 ERP 固定资产模块中均按10 年而非 20 年进行折旧摊销。发行人在对外披露时,将构筑物列入到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中进行合并披露,导致构筑物的实际摊销年限与披露情况存在差异。
发行人存在客户委托第三方支付货款的情况,2014-2016 年公司涉及第三方支付的金额分别为760 万元、2,450 万元和1,327 万元。
客户委托第三方付款在行业内相对普遍,符合下游客户经营特点和运作模式,具有商业合理性。三方回款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部分下游砂石矿企业在成立前,矿山投资者先由其个人或关联方支付定金启动生产设备购置程序,在企业成立后再以企业名义与公司重新签订设备购买合同,从而导致实际付款方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
②部分下游砂石生产企业为自然人合伙开办,部分实际付款方为下游企业的投资人或股东,个人股东向公司购买设备用于向企业出资,因此由其个人打款给公司购买设备。
③由于下游部分矿山业主的规范意识较弱,家庭账户和企业账户存在混用情形,导致实际付款方为合同签订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子女或兄弟。
发行人存在客户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货款 ,2014-2016 年公司涉及客户按揭贷款的金额分别为1,604 万元、3,740 万元、6,822 万元。其中,以客户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作为按揭人所涉及的金额分别为 1,604 万元、2,351 万元和 2,899万元。
公司部分按揭申请人与设备采购合同方不完全一致,主要系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与按揭申请人协商的结果。具体原因如下:
(1)由于矿山企业作为按揭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存在以破产或转移资产方式躲避债务的可能,不利于银行追查相关资产,因此银行在对按揭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过往信用记录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会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要求矿山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矿山负责人或上述人员中资产状况良好的近亲属作为按揭人,对按揭贷款以其所有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作为还款保障。
(2)为规避按揭贷款风险,除上述控制手段外,贷款银行同时要求客户以其向发行人购买的设备进行抵押担保,并要求客户对该笔按揭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发行人存在应收票据前手背书不连续的现象,2014-2016 年金额分别为3,648.37 万元、2,192.77万元、249.45 万元。
2014 年至 2016 年,公司应收票据均来自于公司客户,但存在票据前手方(背书方)与实际支付客户不一致情形,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部分个人客户在支付货款时使用票据支付,由于个人客户无法在票据上进行背书,导致实际付款方与票据前手方不一致;
(2)部分下游矿山企业由其股东付款购买设备进行投资,或部分矿山业主规范意识较弱由个人股东直接付款等原因,导致实际付款方与票据前手方不一致;
(3)部分矿山企业矿石开采地较为偏僻,与其管理总部或财务部门距离较远,该部分客户的收款、付款主要集中在矿石开采地,因此客户在实际经营地以票据进行支付货款时,无法履行背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