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事再审听证的那些事|办案手记
听证程序作为再审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运行影响重大。笔者将结合自身参与最高院民事再审听证程序的相关经验,与大家分享最高院民事再审听证的哪些事。
一、民事再审听证程序是什么
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概念是建立在听证制度本身和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上,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再审案件时,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请再审事由、争议事实的说明和意见,通过举证、质证等程序,查明再审案件事实的一种审理方式[1]。
就法律层面上来讲,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适用问题,仅就民事再审申请的提出时限、提出方式、审查期限以及法定再审事由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最高院2008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中,也仅明确了迳行裁定、调卷审查和询问三种再审审查方式。此后,最高院在2009年《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以下简称《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中,首次确定了书面阅卷及询问当事人以外的又一种审查方式,即本文所述的听证程序。该意见明确了适用审查听证制度的具体情形,并做出简要的程序性规定。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听证审查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以合议庭的方式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参与、表达及辩论,有效避免了书面审查可能导致的不公正。通过听证,听取再审申请人的陈述并审查其提交的新证据,再经过被申请人的答辩、质证后,综合判断决定是否再审,对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从司法公开的角度来看,相较于传统审查方式,听证审查程序是公开的审查,通过组织各方当事人参与,不仅仅实现了当事人迫切表达意愿的诉求,也增强了司法的公开透明度[2]。
二、民事再审听证程序在案件代理中的重要性
由于民事再审案件众多,最高院在案件审查第一阶段,通常先就当事人提供的再审申请书及主要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查;若经过第一阶段的审查,认为原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经合议庭评审后可以调卷审查。对于再审理由不涉及新证据和案件事实的案件,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对于再审申请理由涉及事实或提出新证据,有必要听证的案件,可能会组织听证[3]。
根据上述分析,听证程序并非再审审查的必经程序,但是若合议庭决定启动听证程序,该程序对于再审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原因在于,根据《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可以组织听证的事由是在证据、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三个方面,均是原审判决可能存在实质性错误的情形。启动听证程序是为了调查原审中的关键性事实问题,因此听证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后续庭审的进行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代理人能否通过听证程序引起法官对相关事实及法律问题的关注,将直接影响到法官接下来决定提起再审或予以驳回。
三、如何准备一场高质效的听证
(一)听证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作为代理人,若案件较为复杂,五日之内可能无法充分准备,建议可在递交再审材料后(或收到对方再审申请书后)即安排时间着手准备听证材料。主要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了解主审法官的听证习惯及裁判风格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听证由审判长主持。最高院民事案件再审听证通常由主审法官一人主持,较少出现合议庭全部成员参加的情况。鉴于不同法官的裁判思路及风格存在一定差异,同时考虑到当前法律法规没有对民事再审听证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听证程序如何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主审法官的办案风格及对案件的理解与把握,因此可在听证开始之前就主审法官的个人听证习惯进行了解,以便在听证程序中更好地进行表达。
了解的渠道包括研读主审法官对于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把握其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裁判观点,以便在庭审中做出有针对性的回应;询问其他同事是否有该法官主持的听证程序的相关经验,以提前了解可能采取的听证流程;致电书记员,询问此次听证的主要方向及大概流程等。
2、根据申请再审的事由充分准备相关材料
听证通常不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听证应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听证只是对申请再审的审查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并未改变审查的实质性内容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说,听证的目的是查明再审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因而通常来讲,听证的范围一般是在再审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据上,在听证的过程中,合议庭会要求当事人围绕再审申请的理由、新证据、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
根据我们的经验,应区分申请再审的不同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通常分为以下步骤。首先,全面研读原审诉讼材料,包括原审的全套庭审资料及判决;其次,就提出再审的事由进行确认,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最后,准备听证程序需要的材料,通常包括:再审申请书(被申请人一方应准备答辩状)、新证据清单(如有)、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一方)、法律检索报告、案例检索报告、案件大事记、可视化图表、庭审提纲等。
3、需要把握的原则
听证程序的准备工作应以“全面”为原则,且须紧紧围绕再审理由。原因在于,再审案件有诉必理,即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构成一个合法的再审之诉,即应当得到受理。这造成了最高院民事再审案件数量较大,法官工作量较大。在此情况下,法官很难有时间仔细研读原审材料,无法做到在听证程序开始前已全面掌握案情。因此,听证工作的准备需要尽可能全面,充分调查原审的庭审情况,能够做到将案件的始末还原。同时鉴于听证程序尚属于审查程序,未进入正式庭审,仅是确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因此听证程序的重点也应明确,须围绕再审理由,在有限的时间内打动主审法官,以获得较好的听证效果。
(二)听证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
1、根据法官的逻辑把握庭审节奏
如上所述,由于听证不属于正式庭审,现行法并未就听证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在此情况下,主审法官对听证的流程通常会做出特定把握。代理人应根据法官的节奏,避免自说自话,有针对性的进行回应。与此同时,也需尽可能全面展示自己的准备成果,在配合法官的同时,主动将己方观点明确阐述,避免过于被动的局面,导致未能充分表达。
2、充分记录法官及对方代理人的发言
代理人应在听证过程中做好听证记录工作。一方面,这样有助于代理人迅速厘清对方代理人的思路,以及时进行攻防;另一方面,通过记录可及时发现听证前准备不充分之处,避免遗忘,以便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及时进行补充;此外,完备的庭审记录工作不仅包含各方主体的发言,也包括法官对于当事人回应某些问题时的微表情,有助于握把法官关注的焦点问题,对听证程序过程中与法官的沟通大有裨益,同时也对听证程序结束后的代理词撰写工作甚至可能进行的再审程序有较大帮助。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听证程序结束后,应对听证笔录进行拍照,以对自己所做的记录进行查漏补缺,方便开展下一步工作。
3、争取当事人的参与
在听证程序中,应尽量争取当事人一同参加。原因如下:其一,主审法官通常着重于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以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及再审的争议焦点。听证程序中,若当事人在场,主审法官可能允许其就相关事实问题进行发言。当事人作为案件的参与主体,对案件事实具有更为全面的了解,其参与到听证程序中可能会对事实调查起到积极作用。其二,再审审查程序中,从积极促进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主审法官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此种情形下,若当事人在场,普通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可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就是否调解进行回应。
(三)听证程序结束后需要做的工作
1、及时进行内部复盘
听证程序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复盘。主要应针对以下方面:
(1)庭审过程中各方的主张及证据;
(2)合议庭总结的争议焦点;
(3)庭审中是否进行了充分表达,有无未能明确说明的观点,总结得失;
(4) 商讨代理词的撰写方向和思路。
2、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庭审情况
无论当事人是否参与听证程序,均应该在结束之后及时就听证情况与其进行沟通。包括如下事项:
(1)回顾听证过程中各方的主要论点及法官的关注焦点,对听证过程中的代理工作进行总结;
(2)了解当事人对听证过程是否有疑问及补充说明;
(3)就下一步的代理工作进行梳理安排,若涉及调解,应与当事人就调解方案进行沟通。
3、及时与法官沟通提交代理词
代理词的内容应围绕听证过程中主审法官确定的争议焦点,避免与再审申请书或答辩状雷同,同时可就对方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的主要观点进行回应。代理词的提交时间通常应控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五日之内。形式上来讲,一方面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主审法官提交书面代理词便于阅读,另一方面可以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电子版的代理词方便法官使用。
以上是我们对最高院民事再审案件听证程序的理解以及参与过程中积累的一些经验,与各位法律同仁分享,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注释:
[1]周晖国主编.民事再审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19
[2]殷金荣,杨宁.民事案件试行复查听证的若干问题[J].人民司法,2001(9):26-27
[3]刘学文. 再审审查程序的几个基本问题[J].中国审判,2007(1):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