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问答第二十六期——带防水涂层羽绒服的归类
第六十二章注释五规定:“既可归入品目62.10,也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服装,除品目62.09所列的仍归入该品目外,其余的应一律归入品目62.10。”而总注释后的子目注释又规定:“必须注意,即使面料本身归入品目59.03、59.06或59.07,有关服装也不应归入品目62.10。”两条注释是不是存在矛盾?带防水涂层的羽绒服到底是归品目62.01还是62.10?
第六十二章总注释后的子目注释适用于品目58.11的成匹被褥状纺织产品所制物品,由于成匹被褥状纺织产品的面料本身可能属于品目59.03、59.06或59.07的纺织材料,故由这类材料所制的服装看上去也可以按照用品目59.03、59.06或59.07的织物制成的服装归入品目62.10,尤其是在章注五规定品目62.10在该章优先于除品目62.09以外之品目适用,以及子目注释规定应视面料之材料赋予成匹被褥状纺织产品基本特征的前提下。
事实上,第六十二章子目注释的完整内容为:
品目58.11的成匹被褥状纺织产品所制物品的归类
根据第十一类子目注释二的规定,用品目58.11的成匹被褥状纺织产品所制的物品应归入本章各品目的子目中。这类物品应以构成其面料的纺织材料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来确定归类。例如,一件男式夹有胎料的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面料为60%的棉及40%的聚酯混纺针织物,该衣服应归入子目6201.92。必须注意,即使面料本身归入品目59.03、59.06或59.07,有关服装也不应归入品目62.10。
该款注释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对第十一类子目注释二的引申,即明确在确定子目时,成匹被褥状纺织产品的基本特征应以面料的材料为准。(注:现版注释译文“这类物品应以构成其面料的纺织材料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来确定归类”存在歧义,其原文为“For the purposes of their classification, it is the textile material of the outer fabric which gives these articles their essential character”,实际应指“在确定这类物品的归类时,应视面料的纺织材料赋予了产品 基本特征”)
二是强调即便成匹被褥状纺织产品的面料本身属于品目59.03、59.06或59.07的范畴,也不能视有关服装为用品目56.03、59.06或59.07的织物制成的服装而归入品目62.10,因其属于用品目58.11的织物制成的服装之故。这部分规定虽出现于子目注释,但并非针对子目层级的归类,而是为了防止不严谨的注释使用者将子目注释的规定扩展到品目层级的警示。
换言之,对于由品目58.11之成匹被褥状纺织产品所制的服装而言,只有在确定子目时须考虑构成其基本特征的面料特性,但在确定品目时仍应将成匹被褥状纺织产品视作一个整体。
上述结论在必要地方稍加修改后,亦可适用于第六十一章有关服装的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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