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最新北京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
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三)第五条修改为: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第八条修改为纳税人应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使用土地面积数量的依据,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纳税人使用土地情况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情况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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