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分期建设投产的排污单位应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允许排放量之和不得高于建设项目的总允许排放量。
答:为提高申请效率,排污单位应在申请前对照许可条件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准备。(1)关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了解相关要求;(2)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积极参加相关培训辅导;(3)熟悉国家信息平台注册、申请流程和企业端的有关操作;(4)收集整理排污许可申请相关材料,包括环评文件、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和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等。
答:生态环境部已出台相关技术规范文件,排污单位可根据申领过程不同阶段的实际需要,重点掌握,并按规执行。申请与核发程序和管理类别判定可参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申请表填报可参考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可参考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可行技术判定可参考相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要求可参考相关行业技术规范。企业应优先选择相应行业规范(指南),行业规范(指南)未出台前,可按总则申请;排污单位涉及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通用工序申请应按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执行。
答:《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和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2)自行监测方案;(3)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4)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清理整顿备案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8)总量指标来源情况说明;(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答: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承诺书样本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下方的“附件资料”栏目中下载。
答: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时应注意选择正确的主行业,正确判断是否属于总氮总磷控制区。产排污节点应按照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必填项,勿遗漏污染物,正确判断排放口类型,核算许可排放量时应对比取严。最后提交时还应注意提交审批级别,应咨询当地核发环保部门,以确定提交审批级别。
答: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许可平台)是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首个实现'互联网申请、政务外网审核、互联网公开',国家、省、市、区县'四级联动',统一部署的云服务平台”,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平台。平台实现全国排污许可证在同一平台申请、核发、监管和信息公开,形成从排污许可、监测、监管到许可符合性评价的闭环管理,创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模式,提高环境管理效能,为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提供信息化基础。
文章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