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制有用吗

以事故案例说化工和危化学重大事故隐患标准第十六条: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这一条主要是指的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负责人的法定职责,未建立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这是非常准确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有很多的事故,经过事故调查发现相关的责任人的责任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很大一部分就是没有匹配的责任制。

没有责任制度,怎么可能指望相关责任人能尽到责任呢?

如果有安全事故隐患,没有进行排查和治理当然也会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这样的排查和治理也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018年11月28日,河北张家口盛华化工公司可燃气体泄漏燃爆事故,事故造成了24人死亡。经过事故调查发现,直接原因就是气罐未及时检修造成可燃气体泄漏,遇到火源发生燃爆。

河北盛华公司发生的事故,作为化工公司居然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也长期不在岗,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劳动纪律涣散,各种工艺管理形同虚设,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不到位,有毒气体长期多次报警不处理,这就是典型的没有责任制的情况。

同时河北盛华公司未认真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工作开展不到位、不彻底,同类型、重复性隐患长期存在。

因此,发生“11·28”重大爆燃事故并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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