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劳动法行天下
劳动法行天下 ldfxtx
国内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劳动法公众号,注重劳动法干货分享,创始人刘秋苏鼎力之作《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正在京东、当当、新华书店热销。
来源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案 例
2013年6月13日,李某到某陶瓷公司工作,担任管理职务,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11日。2015年10月8日,镇总工会根据陶瓷公司工会的选举,同意李某任职陶瓷公司工会主席,任期三年。同时李某仍然继续担任公司管理职务。
李某申请仲裁,要求陶瓷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结 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陶瓷公司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裁决陶瓷公司支付李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解 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李某与陶瓷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11日。按照一般用人单位的理解,劳动合同期满,陶瓷公司可以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但是因为2015年10月8日,镇总工会根据陶瓷公司工会的选举,同意李某兼职担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3年,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6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李某与陶瓷公司的劳动合同至少应当自动延长至2018年10月7日。因此,陶瓷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陶瓷公司违法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