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要件指南:对借款未有效交付的抗辩审查

来源:《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2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1月出版

(一)未交付的抗辩审查

1.原告主张借款系转账交付的审查

审查要点

(1) 有无转账凭证;

(2) 转账时间与债权凭证出具时间是否一致或相近;

(3) 转账金额是否与借款本金一致或相近;

(4) 款项转账路径是否合理。

2. 原告主张借款系现金交付的审查

审查要点

(1) 借款金额是否为大额;

(2) 原告出借的资金来源,如银行取款凭证、向他人筹集资金的证明等;

(3) 原告出借资金时的经济状况、工作及收入情况;

(4) 原、被告的关系;

(5) 交款时钱款的面值及包装情况;

(6) 交付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员、交付时有无清点及如何清点;

(7) 如借款金额较大则需查明不进行转账支付的原因;

(8) 当地交易习惯或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

(9) 被告有无出具收条。

3. 原告主张借款系部分现金交付、部分转账支付的审查  

审查要点

(1) 分别交付的原因;

(2) 查看账户余额及现金交付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4. 原告主张借款系通过票据、移转特定账户支配权等其他方式支付的审查

审查要点

(1) 票据、特定账户真实性、合法性;

(2) 原告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特定账户支配权;

(3) 票据权利、特定账户支配权具有可移转性;

(4) 票据权利的移转是否符合法定要式;

(5) 原告是否完全丧失了特定账户的支配权等。

(二)交付系”走账”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原告向被告转账前的银行流水情况;

2. 被告收到原告钱款后的资金走向情况,有无转出或取出钱款及相应的时间、转出钱款至何人账户、该收款人与原、被告的关系等;

3. 原告职业,特别审查是否为职业放贷人;

4. 原告或“走账”相关人员有尤涉嫌“套路贷”等犯罪的情形。

(三)其他方面的抗辩审查

1.原告主张依据被告指示向案外人付款,而被告予以否认

审杳要点

(1) 有无被告指示付款的证据,如借款协议、微信、短信等进行过约定;

(2) 收款人与被告的关系;

(3) 收款人收款后的资金走向情况,有无取现或向被告转账。

2. 被告抗辩借条等债权凭证系为赌博借筹码而出具,双方无实际钱款交付

审查要点

(1) 有无款项交付的事实;

(2) 原、被告职业及双方关系;

(3) 原告是否有经营赌博场所的行为,特别审查原告有尤曾因经营赌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4) 借款用途、形成借款协议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等具体情节,以及债权凭证由何人制作或提供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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