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封法院超60日未拍卖,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要求移送执行

作者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首先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首封法院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要求移送执行;首先查封包括诉讼保全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海南山东两地法院执行海南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争议协调案

【简要案情】

一、青岛中级法院审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时,依申请保全了海南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裁判文书作出后,债权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

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海南某公司案件时,轮候查封了海南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根据判决书,工行对上述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款在1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海南高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与山东高院、青岛中院商请移送查封财产,但未达成一致。海南高院认为工行享有优先受偿权,青岛中院应当移送处置,及时保护抵押权人利益。山东高院同意移送,但考虑青岛中院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建议报上级法院协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协调决定:山东高院应监督青岛中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海南高院执行,海南高院应依法按照清偿顺序分配;

【争议焦点】

首封法院是否应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

【裁判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首先查封包括了诉讼保全中的查封。

三、本案工行对查封财产的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查封财产也在海南省内,由海南高院负责对两地法院争议的执行,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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