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非合法性
一切法律均是在非合法的基础上被建构起来的,这是法律不断发展变化的动力。如果不考虑法律本身来源于非法,那么法律的生命也将就此终结。
当国家在创制法律时,当国家在规定合法性问题时,国家创造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在哪里,尽管社会契约论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但社会契约论是对公民意志的一种推论,这种理论本身也是被创造出来用以证明国家立法是合法的。
但这依然有一个问题,假设社会契约成立,形成社会契约这件事情,是否合法。
如果无法解释这个问题,那么合法这件事情就是荒谬的。但当我们试图不断追问的时候,合法的元问题在哪里,是否存在一个终极问题,只要能回答出来,合法性就可以得到保障。
那就让我们继续追问,如何证明社会契约是合法的,因为这是全社会自由意志达成的共识。
那为何达成共识就合法了,因为共识意味着所有人愿意遵守,那所有人都遵守就意味着合法吗。
从合法这个词的角度来说,得先有法律,才能去讨论是否合法,但在没有法律前,讨论合法性问题便没有意义,因此从合法的语言出发,国家立法不具有语言上关于合法的意义,也可以说国家立法是非合法性的,这里非合法性并非指违法,而是国家立法不存在合法性。
既然国家立法不存在合法性,法律亦如是,由于法律并非来源于合法性,而来源于非合法性,那么由法律创造出的合法性亦是非合法性的。
从某种角度来说,法律和货币一样,都是一种中介,货币是商品和价值的中介,法律则是权力与社会的中介。
人类创造了法律用来使用权力,为权力披上名为合法的外衣变成了权利,但这一切的来源却无法诉说,法律终究是一场权力游戏的残骸,向这个世界倾诉着规则的暴力,吞噬着灵魂的自我毁灭,为社会的长存编织起一张无法无天的权利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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