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律师代理冯某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因从事特殊工种达到10年以上,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该局以其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记载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为由,认定其不符合办理条件。原告不服该认定,提起行政诉讼。

【代理意见】

职工原始档案不应只包括职工个人的原始档案,也应该包括保存在职工原用人单位的原始记录。90年代之前的原国企劳资部门对职工个人档案的记载并不完整,导致仅凭职工个人档案有可能无法证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年限。虽然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中的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原始记录为审批依据。但是如果人社部门在进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时仅依据职工个人档案记载将导致大量职工因其档案记载不全无法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特别是国企改制后大量原国企职工下岗买断,很多职工在个人窗口缴纳社保,他们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甚至都无法要求原企业为他们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因此人社部门在办理这类人员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时一方面要根据职工个人档案记录,在个人档案记载不全时,还应该要结合原用人单位保存的原始记载来全面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 1、撤销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30日出具的《武汉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2、责令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冯自强提交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裁判文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02行初44号

【案例评析】

该案作为原国企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多年的职工在申请提前退休时,因人社部门未能全面审核材料就作出不予认定,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导致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认为人社部门在作出提前退休的审批时应全面审核材料,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掌握的原始记录也应进行审核。该判决有利于督促人社部门在今后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申请时尽到全面审慎的审查,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国家对于作出贡献的国企员工 的一项福利,他们用牺牲身体健康的代价换来了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作为人社部门在审核时应充分考虑到现阶段的社会现状,对于已经从原国企下岗自谋职业的曾经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多年的企业员工申请提前退休时,不仅应审核他们本人的档案资料,也应该扩大审核范围,尽力做到全面认定,保障这批国企员工享受应得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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