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浦东立法的漫议
近日,全国人大通过授权上海人大制定浦东新区法规。这是迟到的“阳光”。这与当年邓小平视察浦东时,曾说浦东开发开放有些晚决策的性质好像一样。
这次授权上海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是比照经济特区法规。1991年年底我参与市政府组织的浦东新区行政体制改革方案调研。
我们当时到厦门、珠海、深圳几个特区调研,记得形成的方案是浦东在行政上作为副市级新区,配备的干部行政上比一般市区要高半级。
这与浦东所要承担的改革开放领先的责任和使命所匹配适应。其中,好像也有建议应授予上海制定相应的浦东新区法规。
2013年8月22日浦东自贸区宣布成立,自贸区的建立和扩大,实际上也要有相应的保障制度改革相适应。其中,即是相应的城市管理和经济贸易的立法权等。
地方政府因承担的历史使命超出一般地区,就势必需要有相应的权益保障所配套。这涉及两方面的积极性:授权方的明智决策和被授权方的主动争取。两者缺一不可。
因为,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被授权者有相应的立法环境和执法能力。现在看来,从这多年来浦东的实际工作进展看,浦东这方面的管理能力还欠缺些,需要加强培训和指导。
再者浦东近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够平衡。处于边缘区的乡镇发展进程比较缓慢。近日,有资深浦东部门管理领导称:宣桥镇近8年来的经济发展与过去变化不大。这里面,可能还包括一些其他边缘乡镇等。
浦东新区法规被授权立法后,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不能再等待。一是要理顺新区政府和临港自贸区的关系;二是新区南北、中部区域的平衡和特色发展要有明确规划和强有力执行;三是大浦东的行政级别待遇等要强化原先定的高半级。
这次尤其要注意的是:授权下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将要围绕社会主义建设引领区的重要目标,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行政法规,涉及社会、经济、城市治理、文化、教育、医疗、营商环境、人口等相应一系列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建议市政府和浦东联合成立专题研究工作小组,及早制定实施方案。要由市委副书记的领导挂帅。同时,启动浦东和市级管理部门领导的挂职轮岗交流。浦东人大要充实研究力量。
这次全国人大授权上海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也给作为直辖市的上海超大城市,今后对于“五大新城”的建设发展,也可比照制定相应的郊区新城法规。这是后话。也要未雨绸缪。
2021年6月11日
(备注:2021年6月15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宋杰报道“不是特区的'特区’,上海浦东如何破解'一地四制’难题”,报道部分引用上述观点。)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