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IPO项目自然人资金流水核查不完整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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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点众科技
保荐人进行资金流水核查时遗漏了部分人员的资金账户,已获取的银行账户中对部分资金流水核查不完整;同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的核查中也存在遗漏资金流水的情况;对发行人关联法人的资金流水核查存在遗漏。
对于关联自然人报告期内的流水,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二
速达股份
保荐人在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资金流水的核查过程中遗漏了前述相关人员61个有交易账户的资金流水,占应核查银行账户总数的27.98%。其中,遗漏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交易账户28个,占应核查银行账户总数的26.67%。此外,保荐人已获取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中,有12个账户调取期间不完整且未在底稿中记录相应原因,占已核查银行账户的15.58%。
说明在资金流水的核查过程中遗漏了61个有交易账户的原因,是否存在刻意规避核查的情形,前述61个账户的资金流水是否存在异常情形;说明12个账户调取期间不完整的原因且未在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原因,是否存在刻意规避或隐瞒的情形,前述12个账户的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存在异常;说明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自然人的大额资金往来核查程序仅包括访谈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的保荐人执业规范要求,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说明保荐人执行的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是否已获得了充分的核查证据,所获核查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核查意见,前述资金流水核查程序瑕疵是否影响保荐人前期出具的核查结论,保荐人前期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否审慎、准确。
在首次申报和2020年补充中期财务数据时,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属、董监高、核心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主要财务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对象”)的个人银行资金流水原件,对核查对象主要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通过检查核查对象本人银行账户之间、与其他核查对象账户之间的转账记录及复核工资及分红发放账户是否提供等方式检查账户提供的完整性并取得了核查对象对所提供资金流水真实性、完整性的声明及承诺函等资料,共获得核查对象188个银行账户流水。
在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核查对象前往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及发行人工资卡开户的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柜台现场查询个人开户情况及补充打印相关银行资金流水。督导期间,核查对象补充增加了61个有交易的银行账户,该些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主要为报告期内零星交易账户、理财账户、还贷或保费账户、水电燃气等快捷支付绑定账户和正常使用但交易额或频率较低的账户等。
以上未提供有交易的账户多为在报告期内存在零星交易或是虽正常使用但交易额或频率较低的账户,该些账户容易被遗忘导致相关人员提供过程中存在遗漏的情形,上述遗漏账户已在督导期间补充完整打印,不存在刻意规避核查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上述补充提供的银行账户流水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上述61个账户的资金流水不存在异常情形。
保荐机构通过核查个人银行流水原件、交叉对比对方户名及账号,并取得核查对象对所提供资金流水真实性、完整性的声明及承诺函等资料,将流水对手方及账号同发行人关联方、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方进行比对,对大额异常流水了解交易背景、访谈相关人员,保荐机构已审慎核查上述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均不存在异常情形。对前次资金流水核查程序不足,已执行了相应的补充核查程序,通过访谈、获取资料等方式,对核查对象的大额、异常资金往来进行了核查,并获取了核查对象签署的资金流水说明及相关支撑性材料,亦不存在异常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资金流水履行了核查义务,对执行的上述资金流水核查程序获得了核查证据,所获核查证据可以支持所出具的核查意见,虽然前次资金流水核查程序存在不足,但在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补充核查程序,完善工作底稿。经补充核查确认,前次资金流水核查程序不足未影响保荐人前期出具的核查结论,保荐机构前期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审慎、准确的。
三
太湖金张
保荐人在核查发行人收入真实性时,核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在报告期内合计108 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遗漏了前述相关人员的 118 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占应核查银行账户总数的 52.21%;已获取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中有 12 个不完整,占已核查银行账户的 11.11%。
保荐人已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修订)》规定, 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人员等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对上述人员 108 个主要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
上述人员未提供的 118 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主要为长期未使用无交易账户、少量利息账户(因较小余额产生)、报告期内零星小额交易账户等。
保荐人通过核查个人银行流水原件、交叉对比对方户名及账号,同时取得个人关于提供银行流水完整性的承诺等资料, 保荐人已审慎核查上述人员的主要银行账户流水,均不存在异常情形。对未核查的长期未使用无交易账户、少量利息账户(因较小余额产生)、报告期内零星小额交易账户等账户;已获取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不完整,已进行补充核查, 亦不存在异常情形。因此,保荐人对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资金流水履行了审慎核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