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不能让善良的公司受委屈
前几天,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公司的女员工孙小姐在入职三天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要保胎休息。但孙小姐面试文员时,在说到自己婚育情况时,孙小姐强调自己刚从广东来宁波,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孙小姐随后顺利通过面试就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孙小姐怀孕期间,因为种种原因,经常请假。而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没想到,产假一结束,孙小姐就打电话来说辞职不干了。
公司的张先生说:“我们公司女员工多,各方面制度规范,对孕期女职工也是照顾有加。可是,像这样'隐孕’的女员工真的挺让我们受伤的。一年多时间里,她几乎没有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单位却要照发工资、照交社保。”“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我们还好接受些。后来才知道,她是在知道自己怀孕的前提下才入职的,希望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使社保不断档。”
要我说,我们职场里,这样的员工是肯定存在的。企业都知道利用规则合理避税,员工也可以依法依规享受待遇。但是一个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去欺骗企业,这个就是一个人的人品问题,这是在任何企业都不喜欢的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现实当中,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怀孕女职工太多,必然会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所以企业也不愿意招聘怀孕的女性职工,这个也是事实。女性职工怀孕,是受到法律保护,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而对于有些主观上隐孕的女性职工,作为企业也不是只能吃所谓的“哑巴亏”。在企业内处理这类问题要区别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作为企业的HR在充分掌握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应当对这类人品都有问题的人进行严肃处理,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椐此,女职工如果有违背上述事实的,在孕期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当然我个人认为,女性员工最好不要在备孕期间更换新工作,和家人商量好家事,稳定就业。企业和员工双方应多换位思考,作为员工肯定不想没有给企业创造任何劳动价值的情况下坐享其成,而企业也应当合理调整怀孕的女性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