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19天连偷7只榴莲:太好吃了没忍住

19天时间里,杭州乔司街道的一家水果店里,7只榴莲先后“不翼而飞”。店员查看了监控发现,这19天里,有一人频频出现在了榴莲货架前。
近期,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盗窃罪被移送至临平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今年六十多岁,在 乔司街道 做环卫工作,每天清晨,他都要去水果店里收垃圾,也算是水果店的“老熟人”了。据李某交代,他很喜欢吃榴莲,但二十多元一斤的价格对他来说着实不便宜,他便萌生了在水果店偷榴莲的念头。
5月29日早上7点左右,李某照常到水果店收湿垃圾。不过这一次,他故意将三轮车停放在店门口靠近榴莲货柜的地方,趁店员不注意时,  偷偷取走店门口货架上的一只榴莲,藏在电动三轮车座椅下方的储物格里。  
一次成功之后,李某尝到了甜头,抱着侥幸心理,他开始每隔两三天就要到这家店偷一只榴莲。李某交代,他每次专门挑个头小的、成熟裂开了的榴莲,“这种榴莲拿回家就可以直接吃,太大的榴莲我电动三轮车的座椅下面也塞不下。”
通过监控镜头,店员发现,李某每偷走一只榴莲,还会将货架上的其他榴莲摆放好。“我不想货架上的其他榴莲摔到地上。”对此,李某这样说。
6月16日,李某再一次偷完榴莲后骑着电动三轮车离开,只隔了一条街,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当时他的座椅下面,正藏着一只5斤重的榴莲。
李某当场承认了自己盗窃的事实,并表示除了最后被查获的那一只,之前偷的6只榴莲都已经被他吃完了,  “太好吃了。我没忍住……”  
经审查查明,今年5月29日至6月16日期间,李某在乔司街道同一家水果店中多次实施盗窃,19天内先后窃得榴莲7只,价值人民币80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上述案件中,李某虽然盗取的商品价格不高,但盗窃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已经构成盗窃罪。遵纪守法是每对一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顺手牵羊、小偷小摸断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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