驶入禁区被枪击,是工伤吗?
驶入禁区被枪击,是工伤吗?
整理:杨小鱼
余某系A公司员工。2014年7月31日10时50分许,余某驾驶车辆进入道路进行检测,车辆行驶至某市特警支队前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余某撞开防护栏并驶入特警支队院内,在下车时受枪击致伤。余某通过仲裁裁决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向人社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A公司不同意认定工伤。
第一段时间线:
2015.12.8
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余某不服,申请复议;
2016.3.15
省人社厅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余某不服,提起诉讼;
2016.9.8
基层法院判决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余某不服,上诉;
2017.1.18
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7.5.9
基层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A公司不服,上诉;
2017.10.17
中级法院维持原判,A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2019.2.26
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2019.4.8
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A公司不服,申请复议;
2019.7.26
省人社厅维持认定工伤的决定,A公司不服,起诉。
公司:我司认为不是工伤,理由如下:
1.四轮定位无需上路测试,余某私自驾车外出与公司无关;
2.余某因未遵守交通规则驶入特警支队院内被击伤,与公司无关。
余某:我是工伤,理由如下:
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说我是私自驾驶车辆,是在故意拖延时间。
市人社局:是工伤,理由如下:
余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余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认定工伤情形。
省人社厅:是工伤,理由如下:
1.测试四轮定位是余某在履行工作职责,其行驶路线未超出合理距离,所以在道路上测试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2.余某被候车追尾到驶入特警支队遭受枪击,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且过程具有前后因果联系。
3.A公司未举证余某是非因工作原因驾驶车辆外出,不能排除余某是因工作原因驾驶维修车辆。
第二段时间线:
2020.4.28
基层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
2020.6.21
中级法院维持原判,A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2020.10.28
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新一轮裁判意见】
1.余某是在工作时间驾车被追尾,致使驶入特警支队被击伤;
2.因涉案车辆系在A公司进行维修养护的车辆,事故发生地点,事故车车主均在单位附近,结合余某工作职责,在无证据证明余某系非工作原因驾车外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余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其在道路上驾驶客户车辆行驶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3.余某受伤虽是由于特警击伤,但该受伤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属于工作原因受伤;
4.因车主和A公司管理人员在现场,不能排除余某驾车是得到车主或管理人员的许可驾车外出;
5.A公司主张余某系个人原因驾车外出,其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知识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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