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提示:进境木质包装需如实申报IPPC标识
A公司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海关工作人员现场查验时发现货物木质包装未申报且无IPPC标识。经海关查实,未申报行为系B公司(报检企业)工作人员未认真核实A公司提交的单证及货物真实情况所致,故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该批无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作销毁处理,同时对B公司实施了相应处罚。
01
什么是IPPC专用标识?
评析: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简称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是一项用来保护植物物种、防止植物及植物产品有害生物在国际上扩散的公约,其新修订文本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于1999年在罗马完成。我国从2006年起执行这一国际标准。
木质包装作为一种常用的运输包装物,在进出口贸易中被广泛运用。由于其以木材为原料制造,木质包装也是国际贸易中林木害虫的重要载体和传播介质,一旦发生外来物种入侵,势必对生态安全、林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巨大危害。
IPPC专用标识用以识别符合IPPC标准的木质包装,表示该木质包装已经按照IPPC检疫标准处理。由于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涉及众多货物种类及其相关企业,批次量很大,按照常规检疫做法对每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和出具证书将耗费大量行政资源。为此,IPPC成员国经协商,最终达成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即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只要经过规范的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不再需要对每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和出证;各成员国对标识互认,在进境时只需查验IPPC标识,无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木质包装上加盖IPPC标识的前提是按标准对其进行熏蒸或者热处理等除害处理,使其符合国际标准组织的规定。该检疫处理过程可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确保全球农业安全。
因此,若进境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或者IPPC标识不符合要求,则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准入条件。
02
进境木质包装
是否应当向海关申报?
评析: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
因此,向海关申报进境木质包装是企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中,未申报进境木质包装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03
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
应当如何监管?
评析: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海关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海关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四)对未报检但经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本案中,经海关调查核实,未申报的进境木质包装无IPPC专用标识,海关有权依法予以销毁。
目前,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国际贸易中林木害虫的重要载体和传播介质。报关单为此专门设置了“包装种类”“其他包装”等栏目,收货人、报检企业要充分认识准确填报木质包装信息的重要性,如实提供真实资料、如实填报,并且重点核实进境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同时,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来源:黄埔海关、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