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税收优惠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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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免税对象

条件

类型

执行期限

最新文件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月5千-2万,次(日)300-500元

起征点

2011.11.1起

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2-3万(季度9万以下)

免税

2014.10.1-2020.12.31

财税〔2017〕76号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2016.5.1起 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个人 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 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非普通差额) 2016.5.1起 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其他个人 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 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免税 2016.5.1起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2016年第53号

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税

2017.12.1-2019.12.31

2018.9.1-2020.12.31

财税〔2017〕77号、

财税〔2018〕91号

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税率,所得减半

2018.1.1-2020.12.31

财税〔2018〕77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印花税

个人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 免税 2008.3.1 财税〔2008〕24号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免税

2018.1.1-2020.12.31

财税〔2017〕77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 出租住房 免税 2008.3.1 财税〔2008〕24号
房产税 个人 出租住房 不区分用途,按4% 2008.3.1 财税〔2008〕24号
个人所得税 个人 出租住房 减按10% 2008.3.1 财税〔2008〕24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小微企业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免征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财税〔2017〕18号

文化事业费

广告、娱乐服务业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

2015.1.1起

财税〔2016〕25号和财税〔2016〕60号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缴纳义务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或不超过30万元

免征

2016.2.1起

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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