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团模式”是农村经济发展新创举
中新社日前报道称,苏州湖桥村农民以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和物业股份合作社为基础,创建起苏州湖桥集团,成为中国首家“农民集团”。此消息传来,笔者不禁要为之拍手称快,因为这一新创举意味着为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开创了新模式。
如果我们单从经济模式的角度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经济发展大致也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 1978年以前的人民公社模式,第二个阶段为1978年以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模式。而此次中国首家“农民集团”的创建,犹如当年安徽凤阳小岗村首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可谓将中国农村经济模式又向前推进到第三个阶段,因而其首创效应意义重大。
人民公社模式,从1953年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由农村互助组起步,逐步发展为初级社、高级社直至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这一模式的创立曾使新中国的农村经济获得了平稳过渡和快速增长,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电气化也得到大力推进。但由于自然灾害及非经济因素影响等,使农业生产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大起大落的状况,期间一些年度甚至出现了连续负增长趋势,且城乡间的“剪刀差”现象越来越突出,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日益加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模式,即通常所说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方式,使农户获得了对农村土地的独立经营权,其实质是在国家基本制度所允许条件下,实现国家、集体与农民共同分享土地等主要生产要素权利的制度创新。这种经济模式对农户产生了较大激励,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大发展。截止到2008年,我国的农业总产值、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粮食产量、棉花产量、油料产量分别是新中国成立时的110倍、108倍、4.67倍、16.9倍、11.5倍,主要农产品中的谷物、肉类、棉花、水果等产量跃居世界第一。不仅解决了13亿中国人的吃饭问题,也为加快工业化进程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而,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村经济模式,在现代农业和市场化竞争高度发达的今天,已经显得越来越不适应。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要“大胆探索、勇于开拓,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农村发展难题”。
苏州在全国率先诞生了首家“农民集团”,这一经济模式的可贵之处在于,它是对中国农村第二阶段经济模式的继承和提升,既解决了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不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大流通的弊端,又保障了农民作为土地承包主体的经营和收益权利,同时通过集团化的机制构建,让一个个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就地转变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东,使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其它农村资源有效结合,变外部力量推动发展为内生动力拉动发展,促进了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
基于此,我们将“农民集团模式”称之为中国农村第三个阶段的经济模式,应当不过分。
(刊发于2010年11月29日《中国产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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