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公证竟然可以这么用,而且还那么好用!
大家好,这篇是我们“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专题”的第11篇文章。在我们文鳐律师团队服务各地征拆单位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处理起来十分复杂、繁琐、麻烦的法律问题。但是现在的情况完全不同了,随着2020年广西南宁市公证机构改革及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化开展,越来越多基于公证的针对征拆领域的“法律工具”应运而生,为各征拆项目提供了非常好的解决方案!今天我们就来专门聊聊在以下7种情形中,可以具体应用公证方式来有效解决问题。【情形一:被拆迁人死亡后有数名继承人,且有权属争议或权属不明,导致拆迁款无法给付的】拆迁办可以建议被拆迁人亲属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公证。在确定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的继承人后,拆迁办再与继承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未确定权利人之前,征地拆迁款则可以提存至公证机关。被拆迁人的亲属带上身份证、户口簿、被拆迁人的死亡证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财产凭证等到公证机关办理,或者由公证员上门服务。根据《民法典》第1120条、第1121条的规定,权利人的继承人从其死亡时就取得继承该不动产的权利,每一位继承人都可以主张享有对该不动产相应的权利,若其中一继承人隐瞒事实与征收(拆迁)方签订合同(协议),其余继承人可以就该合同(协议)提起诉讼,隐瞒事实的继承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按房产评估价值的0.8%-1.2%,具体标准可以详询我们。【情形二:房地产实际已转让,但产权证书上的权利人尚未变更,真正的权利人反映或投诉到房产部门或拆迁部门的】建议真正权利人与原房主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防止虚假交易或其他非法目的。公证机关为房地产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后,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房地产买卖双方带上身份证、户口簿、房地产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到公证机关办理,或者公证员上门服务。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6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一般来说按房产评估价值的2.5‰——1‰收取,具体标准可以详询我们。【情形三:被拆迁人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房产归属的。】被拆迁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买卖或其他方式获得被拆迁房地产的所有权,但产权证上只登记夫妻一方的名字。双方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房产归属。对此,建议当事人办理析产协议公证,明确被拆迁的房地产归其中一方个人所有。双方带上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产权证书到公证机关办理,或者公证员上门服务。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产权证书上仅记载夫妻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作为共有人可以主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一般来说按每件300元收取,具体标准可以详询我们。【情形四:房地产的产权人在省外或国外,无法亲临现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建议产权人办理委托公证,公证机关通过线下办理或远程视频办理的方式受理,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后,受托人可代替房地产的产权人与拆迁办签订相关的文件资料,保证征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产权人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产权证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公证机关办理,或者公证员上门服务,或者通过关注公证机关公众号线上办理。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165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代理授权采取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有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一般来说按线下办理的按每件270元收取、远程视频办理按每件1000元收取,具体标准可以详询我们。【情形五:拆迁代管房产、产权不明房产、设有抵押权房产,或被拆迁方、房产承租人未在搬迁期限内搬离的】——设有抵押权的房产,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的。对此,建议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由公证机关派遣公证员、摄像师对准备拆迁房屋的现场现状进行摄像、拍照,对强制拆迁房屋内的物品清点登记,出具房屋拆迁现状保全公证书后,拆迁办可将清点后的物品运至指定处所,交给拆迁户接收。而对于拆迁办向拆迁户送达的重要文件的行为,进行送达保全公证,固定证据,避免日后纠纷。拆迁办提供有关拆迁的行政通知、文件,授权工作人员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或者公证机关提供上门服务。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一般来说现状保全按小时计算公证费,以每小时1000元收取,摄像费用按每小时500元收取。送达保全按每件500元收取。具体标准可以详询我们。房地产权属争议或权属不明,无法确定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具体发放账户,或者被拆迁房地产的产权人拒收补偿安置款的,可以征收、拆迁补偿款的提存公证。具体来说,便是由拆迁办将补偿款存入公证机关提存账户,公证书出具一份提存公证书,证明提存款的由来。同时公证机关会协助拆迁办向被拆迁户发出通知,要求领取补偿款,告知其不领取补偿款将产生的法律后果。若受领人领取补偿款,则制作领取回执单。若受领人不领取补偿款,则补偿款将留存于公证机关账户。拆迁办授权委托工作人员带上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拆迁补偿款的凭据、通知拆迁户的通知书(通知的内容是,对未按规定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转给公证机关,到公证机关领取)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或者公证机关提供上门服务。一般来说为提存标的的0.3%。公证机关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用另算。具体标准可以详询我们。这种情况具体是指被强制拆迁房屋内的物品清点登记后,拆迁办已通知拆迁户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但拆迁户逾期仍不领取的情形。拆迁办委托工作人员,提交以下材料给公证机关: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通知拆迁户的通知书(通知的内容是,对经过清点但未按规定领取的拆迁物品将运至指定处所,由公证机关进行封存)。公证机关会出具公证书后,会制作受领通知书,向拆迁户发出通知,告知其不领取拆迁物品将产生的法律后果。若受领人不领取物品,则拆迁物品将置于指定场所封存保管。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70条、《提存公证规则》第6条的规定,当出现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等情形时,公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般来说按提存标的额的3‰收取,若公证机关代为支付保管费,则额外收取。具体标准可以详询我们。通过上述文章的分析,可以发现征拆工作中不少棘手的法律问题,其实都可以借助于公证这个工具予以有效、合法的解决。这为广大征拆单位和征拆工作人员,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自我保护的途径!最后,我们想提醒大家,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完成。版权归文鳐地产律师团队所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改,违者必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