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破产网拍中起拍价与评估价的关系

问题:

破产是概括执行,破产网拍的起拍价确定,受执行网拍起拍价确定的影响(见渝高法〔2019〕206 号第22条)。起拍价就是保留价。然而,起拍价如何确定,司法解释几经变化,让人无所适从。本文梳理了2004年以来,关于起拍价的相关规定,但现在究竟该如何确定起拍价,个人仍然非常困惑。
相关规定的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第十三条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根据法释〔2020〕21号修正)
将原第8条修改为现第5条
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实践中的困惑:
核心的问题就是起拍价与评估价的关系。可以看到,在法释〔2004〕16号第8条规定的是,一拍的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法释〔2009〕16号第 13条对此作了修改,变为“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法释〔2016〕18号第10条又修改为“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2020年底,全面清理司法解释时,法释〔2009〕16号、法释〔2016〕18号未被废止、修订,但诡异的是,对法释〔2004〕16号进行了修订,将原第8条(修订后序号为第5条)中起拍价修改为“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查阅相关资料,每一次修改,都有原因。
法释〔2009〕16号第13条修改法释〔2004〕16号第8条的原因是:从近年来的法院拍卖实践看,法释〔2004〕16号第8条的规定易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留下较大的“操作”空间,如确定保留价时,故意将保留价定在规定的下限,并与拍卖公司和一方当事人串通,使拍卖尽可能按保留价成交,然后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回扣。人民法院拍卖工作中滋生的腐败问题,很多与保留价的确定有关。因此,根据执行部门的意见,法释〔2009〕16号对法释[2004]16号关于保留价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参见余沁洋、江澜:《〈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1期)
法释〔2016〕18号修改法释〔2009〕16号的原因是:本次司法解释制定时在总结以上各种情形降幅的基础上,结合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尽量促成一次拍卖成交,最多拍卖两次的规则,出于简化程序、便于执行考虑,在不区分动产或不动产和是否经过评估的前提下,将第一次拍卖起拍价(即保留价)确定为不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70%。对此降幅的适用上也沿用了原来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不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在讨论本条解释时,也曾提出第一次拍卖就降到评估价的70%,降幅是否太大的问题。在解释了网络司法拍卖将减少拍卖次数、评估价格目前普遍虚高、将按原规定几次降价的具体降幅与70%作比较后,审委会原则通过了“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的意见。事实上,我们也认为在纠结降价幅度的同时也应注意到:保留价确定为多少,相比评估价降低幅度的多少,与拍卖是否成交或成交价高低之间并没有必然关系。并非保留价定的高,成交价就一定会高,同样,保留价相对较低,也不表示成交价就一定会随之走低。产权交易是市场行为,产权成交价如何,最终是由市场、产权自身价值和供求关系确定的。影响成交价的因素主要包括资产质量如何、是否有市场需求、意向购买人多少、出让时机、市场大环境如何等等,而非单纯由保留价来决定。(参见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执行卷1》,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8月第1版,第771页)
对于法释〔2020〕21号为什么修改法释〔2004〕16号第8条,为什么修改法释〔2004〕16号第8条,而不修改法释〔2016〕18号第10条,目前尚无权威解释。
问题是,现阶段网拍时,确定保留价究竟是适用2020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5条,还是仍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10条呢?
有人提出,网络拍卖相较于其他拍卖,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应该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来适用。但这解决不了现在的问题。按照这种理解,会陷入旧的特殊规定与新的一般规定,到底适用哪一个的漩涡之中。
不是办法的办法: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拍卖是原则(见释〔2016〕18号第2条),在没有弄清楚究竟应该如何确定起拍价之前,不妨先按评估价确定保留价。毕竟,“不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本身也包含评估价的百分之百嘛。尤其是在破产网拍中,没有执行网拍中拍卖次数的限制,实操不存在障碍。
参考资料:
民事执行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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