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税前扣除需具备六大原则

  在日常纳税实务中,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常常存在着误区。

  如认为预提费用都不可以税前扣除,或某些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预提的费用是否可以绝对化税前扣除。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不是所有预提费用都不可以税前扣除,反之亦是如此。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出于从严管理的需要,很多税务机关对企业年末保留预提费用的涉税处理往往控制较严。而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预提费用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不可以。预提费用税前扣除究竟应该具备哪些前提条件?又应如何防范预提费用的相关涉税风险呢?

  预提费用一般以企业某一类或某一项经济业务的收益和费用已先期发生,预提相关费用在先,实际支付及获取相关合法报销凭证在后,支付期一般较明确(如与对方有约定)且多数期限不长,一事一提为特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可见,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支出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相关性、合理性的原则,预提费用当然也不例外。

  实际上,上述规定还隐含了对税前扣除必须遵循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原则。由于预提费用本身的特殊性及各地税务机关日常对预提费用涉税问题的从严管控,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往往有着更多、更严的要求。一般来说,列入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必须具备六大原则。

  一是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能够提供证明有关预提费用确实已经实际发生,或肯定会在预提期发生的充分证据。

  二是合法性原则,即所列支的费用必须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范围,且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提供相关支出合法的报销凭证。

  三是相关性原则,即发生的预提费用是与企业取得相关应税收入直接密切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四是合理性原则,是指预提的费用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正常及合理的支出。

  五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预提费用的相关事项已实际发生,应该在发生的所属期税前扣除,而不应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六是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扣除的预提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费用额必须是确定的,即能够可靠计量。

  值得注意的是,对上述一些原则究竟如何理解和掌握的问题,实务中往往有不同意见,如一些税务机关对合法性的解释是要求企业在年末前提供合法的报销凭证,对于权责发生制的解释是要求企业在年末前必须实际支付。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只允许企业对预提费用延迟至对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提供合法凭据,而企业又未能按时提供或仅提供了部分金额的凭证,则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对未能提供合法凭证的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待以后实际支付且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同时证明相关预提费用确实应该属于所属年度发生时,企业再追溯至该项目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溯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总之,只要能满足上述原则及相关要求,企业就能较好地防范由预提费用引起的相关涉税风险。

  一定要在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

  虽然税前扣除预提费用必须遵循上文所述的原则,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上述原则究竟如何理解和掌握,实务中往往有不同意见。

  事实上,企业之所以先预提就是因为费用没有实际支付,没有支付就没有或很难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如果一味强调在费用预提当年年末前取得合法报销凭证或必须实际支付,则明显不切实际。而且,这已将权责发生制下对责任的“发生”误解为收付实现制下资金付出的“发生”。

  所以,只要企业在对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法凭据,税务机关就应该认可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且无需一定在汇算清缴前实际付款。所谓的合法凭证中,最主要是费用的发票,同时还有相关的销售、劳务合同或协议等。

  还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只允许企业对预提费用延迟至对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提供合法凭据,而企业又未能按时提供或仅提供了部分金额的凭证,则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对未能提供合法凭证的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待以后实际支付且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同时证明相关预提费用确实应该属于所属相关年度发生时,企业再追溯至该项目实际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追溯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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