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仍同住一屋, 英同居32年男女为争产坚持不分家!

传统观念之下,有些女生或许会认为,小时候安全感是出自于父亲宽厚的肩膀和结实的背脊;长大后安全感就可能会来自于男友的悉心照顾和精神上的鼓励与支持。

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有些女人的安全感又可能是从想要共度一生的男人/丈夫身上所得来。

不过其实在男女渐趋平等的现代社会,反而有很多情侣都会选择不结婚,并在某种程度上想要继续保有各自独立的生活。

然而在这两种价值观的相互冲击下,有时便可能会为一段亲密关系带来争执和矛盾。

英国一名53岁的妇女,就在与男友同居32年并共同育有3个孩子后,仍因为双方的未婚关系最终对簿公堂,演变成一触即发的争产大战!

这位53岁的妇人名叫金(Kim Springall),是一间小学的秘书。

她和59岁的前男友加里(Gary Paice)在1983年成为情侣,然后自1999年展开了同居生活。

虽然他们俩在这段时间内生下了3个孩子,但是没有结婚。

在2007年的时候,金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栋位于南伦敦普尔雷(Purley)的价值150万镑房子,并且由她自己承担大部份的房贷。

当时金觉得由於自己和加里没有结婚,让她感到没安全感,很没保障;也担心万一将来发生什么事,孩子和自己的生活都可能会陷入困难。

所以尽管加里有为该房子付上66万镑;在金和他商量后,双方都同意把房产只买在金一个人的名下。

可惜到最后,金和加里没能够白头到老。在2016年的时候,他俩正式分手了。

然而在分手后,金和加里却还是继续住在一起。

只不过他俩并不是舍不得对方,而是都觉得房子应该是自己有份的。

加里想要把房子给卖掉,但是金却想要把房子留下;金想要加里搬走,但是加里却认为自己也有为这栋房子做出过贡献,所以不愿意搬离。

双方每天就是在为这种事情争辩,吵到最后只好把问题带到法院,让法官做出裁决。

于是,这个案件就在伦敦的地方法院由法官罗伯茨(Ricard Robert)审理。

在庭上,加里的代表律师巴恩斯(Luke Barnes)说:“虽然金和加里没有结婚,但是无可否认地他们的关系确实是十分紧密。

而且他们的财政一向都是混合在一起的,买下这栋房子时他们也是一起付钱的。”

“你这样说就不对了。在买这栋房子的时候,我和加里已经讲清楚该栋房子是属於我的。在这方面我和他是完全分开的。

因为我没有任何依靠,所以我得确保即使双方关系出了问题,我也能够如常生活。

我和加里早就讲好了,但到了要分手的时候他却突然反悔。

为了孩子们的未来,我必须要拥有这栋房子。因此我和加里没有结婚,我不得不确保我和孩子们的将来。”金在法院上这样说。

不过加里的代表律师就反驳金的说法,指出加里投资了66万镑在该栋房子上,而且当时大家都同意是以“共享产权”的方式去购买。

加里表示,自己应该占有该房子42%的产权。

但对於房贷方面,他却又指出是金她自己的责任去单独偿还。

金的代表律师霍顿(Michael Horton)向法官解释说:“金和加里的关系在2016年破裂,但他们仍然继续居住在同一屋檐下。

情况是由於房子产权的争夺,令他们双方都不愿意搬走。”

律师霍顿于庭外补充:“他们之前就曾经把该问题带到另一个法庭上,当时金试图让加里搬出去,但是加里却坚决拒绝。所以他们其实已经暂时把房子区分成各自的空间来居住。

如果到最后金胜诉的话,那她就有权继续和孩子们住下去;但如果是加里获胜的话,他就可能会把它做为投资的一部份去出售。”

目前这起案件仍在审理当中,法官会在之后才做出裁决。

→ 从以上故事可以得知什么?

1. 在做出任何承诺前,无论双方的关系有多亲密,都应该要“白纸黑字”把内容写清楚,不要单纯依赖口头承诺。

根据上面金和加里的说法,金说双方在一开始就已经同意,该栋房子的产权是归给她的;可加里却说双方最先承诺的是“共享产权”。

可是他俩各自的说法不论是何种立场,却也都只是在口头上说说;也没有见到他们提供什么实质的文件或录音来加以证明。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将会使案件变得复杂,真相更难浮出水面。

这么一来,法官整个审理的过程很大机会就会延长,他们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恐怕也会更高。

假如当初金和加里在购买房子时有正式签署一份书面协议,列明他们各自的产权份额等等的话,之后一般可以省下很多麻烦和金钱了。

2. 同居协议(Cohabitation Agreement)

其实英国政府早在2014年12月6日,已经呼吁全国的非婚同居男女们要签订“同居协议”,避免分手后因房产和财物等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因为没有一纸婚书的约束,双方的确是会失去某些保障,例如是离婚后的赡养费和财产分配等等的。

这份同居协议可以由当事人和伴侣自己,找一个可信赖和有信誉的律师帮忙起草和做见证。

协议的内容一般会规定当事人双方一旦终结同居关系的话,在房屋或其他财产,以及家庭孩子等等方面该如何分配;

又或者谁该负责支付赡养费,费用又是多少,双方将在哪里生活,共同的房产将会被出售还是保留下来等等的问题。

3. 尽量保持稳定的收入

由於非婚同居男女基本上是没有法律权利去要求另一半支付瞻养费的。

所以丽莎建议,即使当事人当下觉得自己和爱人的关系很确实;但世事难料,今日不知明日事。

所以当事人最好能够继续工作或者有固定收入进账,并培养储蓄的习惯,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独立生活,避免过度依赖对方。

当事人也应该尽量和伴侣保持财务的各自独立。万一在将来双方关系破裂,当事人起码也可以继续如常地生活。

假如当事人决定要放弃工作的话,那么就应该要求另一半在同居协议上写清楚分手后的安排和财产分配等,以便保障自己。

4. 尽早订立遗嘱

虽然同居伴侣们在生活中往往承担着类似于“夫妻”的扶助义务和责任,但是在法律保障上却是和已婚夫妇天壤地别的。

丽莎建议当事人除了可以签署同居协议外,也可以再看远一点,未雨绸缪,早些订立遗嘱。

因为如果其中一方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在世的另一方基本上是不能够自动继承任何去世那方所留下的财产,除非双方有共同拥有的财产

做为一对未婚情侣,如果想确保另一方可以继承到相应遗产的话,一般就必须要立下遗嘱来进一步保障。

丽莎明白“同居”是这个时代很普遍的一种生活方式。

都市男女可以一边享受亲密无间的爱情,一边保持随时“离场”的自由。

不过,在这样没有获得法律保障的关系中,尽管伴侣双方的感情深厚,愿意选择磨合试金,但同居可能带来的纠纷和问题也不容忽视。

如果双方决定要开始同居生活的话,就应该事前做好准备,提早为自己的将来做好打算。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时候也应该找个可以信赖的合格律师来加以协助。

提早“说清楚,讲明白”并不是无情的做法。而正正是因为有情,所以才得提早规划好,减少双方未来更加可能撕破脸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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