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解读(一) | 一文7点讲透彩礼返还问题!超实用!
《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尚无规矩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着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为指导审判实践作出了具体规定。总的指导思路是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作为特殊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列举出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些措施,都是针对实际问题而作出的规定。下面我们对彩礼的性质及彩礼返还的情形作进一步解释。
关于彩礼的性质问题
这种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
这种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从前面的介绍中可以得知,我们所说的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提及彩礼问题,要在这一被限定的范围内考虑具体问题。另外,因为这种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很少有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性质不同。而且,如果确属这种情形,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当初所为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已经履行完毕,应认定为普通的赠与,与我们所说的彩礼返还纠纷是两码事。在就彩礼返还问题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对于彩礼应否返还应由当事人给付时的主观意志来决定,如果给付出于自愿,则不应当返还,如果不是自愿,应当返还。但这种区分方法过于简单,无法真正解决彩礼返还问题中存在的难题。
讨论过程中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于彩礼给付可否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法律行为?具体说,给付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此时赠与行为合法存在并有效,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此时赠与行为不再继续有效,要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给付彩礼的性质有截然相反的两派观点。
《民法典》明文规定婚姻自由,社会主义国家提倡的是文明、健康的社会风气,提倡的是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准则的婚姻行为。我们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从来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如果承认婚姻关系的缔结过程中,可以通过附加一定条件、采取一些特殊手段达到目的,将使金钱关系变成一个衡量、维持婚姻关系的砝码,完全改变了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不否认赠与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所附条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应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而将彩礼视为以对方与其结婚为目的和条件的赠与,这种条件,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一贯坚持的原则和精神。所以,不同意将彩礼定性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但凡赠送彩礼的人,无一不是想将来有一天,对方能够与自己正式结婚,应该将这种赠与视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一旦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这与普通的无偿赠与不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彩礼的给付恰恰不能回避让对方与其结婚的目的性。许多家庭负债累累给付彩礼,为的就是要最后结婚,通常都是以要求对方答应与其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达到这种目的,给付方当然有权利要求返还所给付的财物。这与《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也没有违反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在充分考虑各方面观点后,从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着手,司法解释制定了具体规定。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所以,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一定要视双方最终的现实结果而定。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退还。形成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返还,只是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彩礼也要还给对方。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司法解释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理解该条文内容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这一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是首先要予以考虑的。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才能对解决好这类纠纷形成一个系统的、一致的处理方法。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的,如果一审法院准许离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判断。如果是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离婚的,也可以对彩礼问题作出具体处理,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彩礼返还问题也就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这是司法解释规定彩礼返还问题的初衷,是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所以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对象明确,不能过于宽泛。据调查,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数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因此,在经济比较发达,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发生彩礼返还纠纷的概率相对较低。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一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本解释规定。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某些地区,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有地方特色的婚礼,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还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的骗婚行为,极大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给付女方父母家,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很少。因为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的,所以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如果将给付的主体和收受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因此,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尽量从严。
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要采用一个客观化标准,统一加以判断,不能无限度地让接受彩礼的一方作出让步。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参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生活困难”作出了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所以,对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理解,与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的指导思想相一致。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 (2021)京02民终6331号
裁判观点:彩礼是男女双方为达到结婚的目的依习俗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结合一般生活常理,彩礼的给付一般具有一定程序及方式。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徐某交付的其名下尾号为666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的100001元系彩礼,且该款项亦系谷丰文、王某双方为达到结婚目的而由徐某交付给王某之母,符合彩礼的特征。现谷丰文、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徐某要求返还该笔款项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 (2021)京03民终2934号
裁判观点:武某、吕某1虽然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故不成立夫妻关系。武某给付吕某1的10万元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金钱给付,一审认定为彩礼并无不当。武某主张吕某1返还按照风俗给予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双方举行婚礼并有短暂共同生活的情形,返还彩礼应当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酌予确定。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产生的花销等实际情况,依法酌情确定吕某1返还武某3万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武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案号 | (2019)豫1122民初1084号
裁判观点:原告于某与被告邢某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在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结婚彩礼数额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礼金6万元。原告称没有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称去过原告家三、四次,每次两、三天。被告邢某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称去过原告家,但不能认定为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 海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 (2021)辽0381民初4682号
裁判观点:关于彩礼一节,彩礼通常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并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婚约一方给予对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财物。本案中,原告刘某、被告许某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仅20余天,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等因素,本院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6000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曾婚前承诺给付12万元彩礼,并要求原告继续履行给付彩礼的主张,根据民间习俗,彩礼的给付一方作出的承诺一般基于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并长期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并要求离婚,已无法实现共同生活,若被告仍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婚前关于彩礼的承诺不符合公平原则与社会的善良风俗,故本院对被告许某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2021)甘01民终1311号
裁判观点:包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包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包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上诉人彩礼及首饰等物,数额较大。包某系普通打工人员,结合当地生活水准,其支付的彩礼数额,对其生活具有一定的影响。双方共同生活不足一年,包某又无明显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酌情判决返还彩礼的80%,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
稿件编撰 | 李翠翠 刘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