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十一招)——失信惩戒有神通

 导读 ·

今天,万益案件执行部将使出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十一招——失信惩戒有神通,为您详细解答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制裁措施的有关问题。

模拟场景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郭小镜    万益案件执行部王律师

郭小镜:王律师您好,经法院判决,欧小克应向我支付欠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法院经查控未发现欧小克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据我所知,欧小克是个富二代,他老爸或是叔叔好像是西域鼎鼎有名的地产老板。欧小克最近还有高额消费,并不是真的没钱,有什么办法能督促他还钱吗?

王律师:郭先生,您先别急,您把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跟我说说吧。

案件再现
桃桃岛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欧小克向郭小镜归还50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欧小克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郭小镜向桃桃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桃桃岛法院执行局经查控,未发现欧小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郭小镜却发现欧小克的朋友圈晒有其最近出国旅游购物的照片,认为其应该有偿还能力。故郭小镜决定委托万益律所案件执行部处理此事。
处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王律师尝试联系欧小克督促其还款,但欧小克称没钱可还,且态度恶劣。鉴于欧小克有高消费行为,却拒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王律师向桃桃岛法院申请将欧小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申请对其限制出境。

桃桃岛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了《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及《限制出境决定书》。随后桃桃岛法院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及各行业协会就该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将欧小克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欧小克一开始仍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继续花天酒地,但其发现,他身边的朋友开始逐渐疏远他,并且在一次重要饭局上因有人打趣叫他“老赖”导致场面很是尴尬。最让欧小克始料未及的是,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在参加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被招标方以其是失信的被执行人为由,直接限制其公司参与。由于工作和生活处处受限,颜面尽失,欧小克终于主动联系郭小镜要求协商还款。最终,郭小镜顺利拿回了自己的50万元欠款及利息,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律师解惑

本文所说的“失信惩戒”指的是“司法失信惩戒”,它包括“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是法院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措施。

“限制消费”措施是对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如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高铁、飞机,限制旅游度假,限制购房等。“限制出境”则是对被执行人出国离境的限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最严厉的失信惩戒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同时会被“限制消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对适用该措施的情形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对失信人采取联合惩戒机制,失信人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后,法院会联系多方、采取多种方式将其失信信息面向全社会公开传播,从而给失信人造成法律和舆论的压力。个别法院还使出了在失信被执行人所在小区贴“大头照”,给失信被执行人定制“专属失信彩铃”等奇招;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均会受到限制,甚至还会影响子女的升学就业。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样会被限制消费,法定代表人的信息还会随公司信息一起公布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意识到“失信成本”远大于逃避履行义务的成本后,主动履行了义务,纠正了失信行为,失信惩戒机制可谓神通广大,功不可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失信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律师简介

黄文柳

黄文柳,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阙浩博,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实习律师。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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