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谁来赔?

某日,下班时,天降大雨,朱某好意让同事王某搭自己的便车回家,路上由于雨天路滑,与路过车辆发生碰撞,两人因此受了伤。王某认为,这是由于朱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的损害,要求朱某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但朱某认为自己只是好心让王某坐自己的车,由于道路原因发生意外,并无过错,不应该赔偿。

两人的说法,看上去都挺有道理,那朱某的损害由谁来赔偿呢?出于对助人为乐、友善施惠行为的鼓励,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这里提到了减轻赔偿责任,但并没有说不需要赔偿。因此,本案车祸造成王某的损害应由朱某赔偿,但因为这是朱某的“好意同乘”行为,应该减轻朱某的责任,一部分损害由王某自行承担。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同乘人损害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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